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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对市人大代表黄敦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阅读次数:9004 作者: 淮北市人大 发布时间:201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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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7日  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淮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许可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对淮北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黄敦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