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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制定五个配套文件确保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落地见效

阅读次数:5237 作者: 淮北市人大 发布时间: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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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院修订、出台《关于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意见》、《关于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意见》、《关于建立和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意见》、《关于审判辅助人员岗位职责的实施意见》和《民商事案件庭审规范》5份新的指导性文件,全面细化落实司法责任制,就健全审判权力运行、审判监督管理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使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更加规范完善、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更加符合本市实际,为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一是制定新的审判权力运行图。配套文件重新梳理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审判长、主审法官、参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权限,确立了合议庭在审判运行机制中的核心地位。为排除权力干预,明确规定院、庭长对个案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时应全程留痕,不得干扰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院、庭长对于其未参与合议庭的未决案件进行管理、监督、指导,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可以决定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二是健全完善审委会制度、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设立立案、刑事、行政、民事、商事、执行六个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专业指导意见。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为审委会的前置过滤机制,经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的案件仍然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适用疑难等问题且符合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的,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

三是健全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机制。《关于审判辅助人员岗位职责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责分工,法官助理的工作更侧重“业务性”,会介入对案件实质性内容的处理;书记员的工作更侧重“事务性”,主要是在程序性事务中承担记录、整理、装订、归档、校对等功能。

四是进一步规范民商事庭审程序。《民商事案件庭审规范》对整个庭审流程中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评议和宣判等流程中的具体环节作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对审判长、审判员、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的庭审行为、庭审语言进行规范,将有力保证庭审形式规范、语言准确、重点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