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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力量护航绿色梦想——《淮北市绿化条例》出台侧记

阅读次数:5215 作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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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到绿色发展理念的确定,再到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绿色的中国梦清晰明朗、令人振奋。

       从皖北江南的美誉,到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的肯定,再到中国碳谷·绿金淮北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绿色的淮北梦一步一印、鼓舞人心。

       绿色,正逐渐成为人民日益关注的主色调,正成为人民定义美好生活的关键词。然而,绿色梦想要落到实处,法制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淮北市人大紧扣时代主题、顺应人民群众呼声,于2016年底启动了绿化立法工作。《淮北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历经近一年的筹备、调研、起草、修改、论证,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凝聚了社会各界的智慧,得到了广泛认同。2017年10月30日,淮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对《条例》进行表决并全票通过。11月17日,《条例》经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那么,《条例》是如何诞生的呢?

提前谋划  做好部署

       近年来,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的绿化建设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显著成绩,分别荣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称号。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题,报道了我市石质山造林的绿化经验和成果。荣誉值得珍惜,但问题也应勇于面对。“我市地处皖北,在城乡绿化方面,普遍存在总量不足、品位不高、重建轻养等问题,群众反映也比较强烈,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凤民指出。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就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深入部门和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充分了解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结合前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16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并报市委批准,确定将制定《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实施类项目,我市的绿化立法工作正式启动。

       为了避免了部门利益和部门保护主义倾向,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市人大常委会牵头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法规起草组和审核协调组,确定各自职责。制定并印发立法时间进程表,明确了人大、政府、起草单位、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多次召开立法工作协调会,突出人大主导、政府配合、各方参与格局,统筹推进绿化立法各项工作扎实开展。

广泛参与  注重质量

       “立法的过程,也是一个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要充分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建议,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原则落到实处。”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荆志霖强调。《条例》制定过程中,始终严守三个原则。在草案起草阶段,市林业局作为牵头起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了法规草案起草班子,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聘请法律工作者全程参与。分阶段、分层次不断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直相关部门、县区政府及部门意见,汇集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共同研究修改,最终形成草案稿,由政府以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后,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在《淮北日报》等新闻媒体和网站全文刊登,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市委办、市政府办、群团组织等市直三十余家单位,以及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相对人和立法顾问等征求意见建议。同时还专门将《条例》草案及修改稿送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法工委听取意见和指导,在综合各方面近400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二十余次修改,并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报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获得全票通过。

       《条例》从草案起草到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既落实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要求,也在加强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的基础上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创新性,提高了法规的整体质量。

结合实际  突出特色

       《条例》制定严格落实不抵触、不重复、不越权、可操作的要求,力争做到符合实际、权责对等、精简实用、彰显特色。为了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城乡绿化的积极性,营造人人植绿、爱绿、兴绿、护绿的良好氛围,《条例》明确了适用本市全域范围,加快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实现城乡绿化协调发展。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参加义务植树的绿化义务,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乡绿化服务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多种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为了扩大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权,限制重要生态领域开发,制约随意变更行为,保护绿化成果,《条例》为我市重要生态区域设定了永久保护绿地制度。同时,明文规定对已建成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条例》根据我市“三山六湖九河”的自然禀赋,设定了加强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区域的保护和建设的规定。聚焦群众关注热点和日常生活,明确了“三百米见绿、五百米见园”要求的具体绿色惠民标准,规定了限制易产生飞絮林木、花草大面积种植,已经种植的应当逐步更替。结合我市石质山特点,鼓励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山场适宜区域发展特色经果林产业;绿化建设是“三分种,七分养”。为加强对已建成绿地的养护和管理,《条例》明确了绿地、林地的管护责任主体。规定了林地和绿地内的禁止行为,明确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法律责任,方便了部门的操作、执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组织各级各部门,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切实强化监督落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绿化工作更好更快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法工委  吴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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