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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工作实务之代表的权利

阅读次数:5580 作者: 淮北市人大 发布时间: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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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利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人自己或者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和资格。所谓代表的权利,是指 法律对代表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可以做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能力和资格。代表 权利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代表的权利以其代表身份为前提;二是法律规定代表的权利,是为了代表有效地行使职 权,执行代表职务;三是代表权利的具体内容是由法律明文规定,并且代表权利的行使是由国家法律加以保障的。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职务是一种国家职务。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权利,不同于普通公 民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公权”。人大代表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实际上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 作人员执行职务一样,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只是行使职权的方式不同。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决定, 代表职权的行使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国家和社会必须给予必要的保障,并按法定的程序处理。

根据代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代表主要有以 下权利:

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代表有权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 见。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 负责,受人民监督。人大代表是由各选区选民或者选举 单位选举产生的。通过选举,选民将管理国家的权利委 托给选出的代表,由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我国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是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因此,为完成人民的嘱托和使命,履行作为人大代表 的职责,代表能够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首要的前提 条件。为保障代表出席会议的权利,代表法规定代表参 加代表活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 勤给予工资和其他待遇;同时,我国宪法和代表法等有 关法律规定了对代表的特殊人身保障。代表法规定,对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逮捕或者 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 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 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民代表大会。

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讨 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 出修改意见的活动。在人大会议上,参加审议人大常委 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和 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代表参与决定国家事务的重要 职责,也是行使代表权利的重要方面。 发表意见是审议的外在表现和重要环节。代表只有 发表意见,才能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反映本选区选 民或者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为保障代表充分发表意 见,畅所欲言,我国宪法和代表法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代表有权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 询案、罢免案。

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 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及公布法律(法规)和决 定、决议的程序。其中,提出议案是审议、决定问题的前 提。议案是指要求人大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建议。根据 我国法律规定,向人大提出的议案分为两类:一类是指依 法提出的宪法修正案、法律案、法规案、决定案、决议案 等;一类是指依法提出的人事任免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案、财政预算案、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 会案等。提案权实际上是一种提议、动议权,某一事项只 有经过特定主体提出动议,列入会议议程,才能得以审 议,并有机会获得通过,因此提案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

①提出法律案等议案的权利法律、法规案的提出是立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根据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提出法律、法规案的主 体包括两类,一类是有关国家机关,另一类代表团或者代 表联名,或者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宪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内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条、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以及立法法第十五条规定,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 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 列入大会议程。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 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 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 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 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 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 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此外,我国宪法还对代表提议修改宪法作出专门规 定,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代表提出议案,当然也包括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决定、监督等事项。

②质询权 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 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 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 案。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 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的质询案。

③罢免权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 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 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 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 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 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 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 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 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3)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 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人大代表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不仅是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反映民意的过程,是 作为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代表通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 见,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了解有关机关、组织的工作情 况,督促、支持有关机关、组织做好工作。有关机关、组织 通过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更广泛地了解民 意,使其作出决策、开展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因此, 有关机关、组织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以研究处理 并予以答复,是代表与有关机关、组织相互沟通、了解情 况、促进工作的过程。

(4)选举权 人大代表的选举权,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权利,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机关领 导人员进行选举、决定任命的权利。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对 国家机关领导人及其组成人员广泛的选举权和人事任免 权,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外国议会制度相比在职 权上的一个重要特点。人大代表的选举权,反映了人民代 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主从关系,表明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只有切实行 使起选举权和人事任免权,才能保证国家机关及其领导 人员忠实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 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 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 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 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 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 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 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

(5)表决权 表决权是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 表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权利。表决权的行使,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直接依据。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 数通过;但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 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任期届满,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 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根据 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 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6)知情权及代表执行职务的各项保障

知情权是指代表为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了解、获得、 知悉国家和本地区经济社会运行、发展情况,有关的法 律、政策信息,以及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情况的权利。代表 如果不能广泛知悉、了解相关情况,即使有履行职责的 热情,也无法提出符合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意愿的提 案、建议,无法在选举、任免和决定重大事项中投好神圣 的一票,更无法行使好监督“一府两院”的职责。因此,知情权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行使提案权、选举表 决权以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代表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包括听取“一府两院”工 作报告和汇报,询问和质询,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形 式;同时,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当主动向人大代表提 供有关情况,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 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 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人大代表要履行好法定职责,需要为其提供必要的 保障和服务,以保证其不受非法干涉,方便、有效地开展 活动,履行职责。为此,宪法和有关法律专门作出规定,要 求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对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各项保 障,主要包括:言论自由特殊保护、人身特殊保护、执行职 务的物质保障、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等。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代表的权利作了规定,但难以穷尽实际中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在履行职 务中所需要的权利和保障,因此在本项中再作概括式规定。

(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周金群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