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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出台《纪要》 规范两级法院涉棚户区民事案件裁判标准 服务全市棚改工作大局

阅读次数:3315 作者: 淮北市人大 发布时间: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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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深入推进,一批涉及征收搬迁补偿利益分配问题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为统一裁判思路,维护社会稳定,近日,市中院在广泛调研分析、认真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审委会研究出台《关于涉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进一步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提升全市法院相关案件审判质效。同时,也将对规范农村房屋买卖行为起到有力的引导作用。

《纪要》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保护居住权与尊重征收补偿政策有机结合。既依法保护当事人“住有所居”的核心利益,切实维护失地、失房人的合法居住权,又注意从有利于城市转型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大局出发,根据棚改区域补偿政策,围绕涉案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平衡各方利益。二是兼顾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宅基地及房屋的历史沿革情况,查明导致权属变更的法律事实,包括建造、买卖、赠与、调换、分户、离婚、继承等,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分配征收补偿利益。三是注重调解和多元化解。考虑到基层组织往往是棚户区拆迁及补偿利益分配工作的参与者和执行者,与当事人均较为熟悉,对纠纷情况亦较为了解,《纪要》明确要求,案件审理时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调解优势,力求妥善化解此类纠纷。四是细化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比例。对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处理问题,区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房屋、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房屋、城市居民以投资经营或改善居住条件等不同情形,结合实际购买居住、提前获知征收信息为获取高额征收利益而购买等不同目的,规定20%-50%不等、较为明确具体的分配比例,使裁判更具可操作性,适应社会生活发展变化的新需求。《纪要》还针对淮北市棚改工作实际,对购房券的折算比例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