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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专门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之区别

阅读次数:99513 作者: 淮北市人大 发布时间: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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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群

人大专门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体系中,虽然都是属于人大系统的机构,但是却有着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内涵,其产生方式、组织机构、隶属关系、机构性质和工作职责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的法律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各级人大系统“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人大专门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两个概念容易混淆,如将“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称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将“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称为“人大预算工委”;将“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称为“人大财经委主任”等。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地方组织法第三十的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可以设专门委员会,大会期间受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它的工作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在实践中,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参照全国人大的做法,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目前,市人大设立了7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内务司法(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相对应设立了7个工作委员会,分别是: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预算)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民宗侨务)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的区别主要有四点:一是隶属关系不同。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工作机构,在人大会议期间受人大领导,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领导;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受人大常委会领导。二是职务名称及资格要求不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是人大代表,也可以不是人大代表。需要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设委员,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是否设委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不设委员。三是组成人员产生的方式不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是由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名,大会通过产生的,闭会期间,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可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提名,再由常委会任命,专门委员会是有任期的,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相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任期满后要换届重新产生;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不需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没有任期的限制,也不需要换届。四是编制要求不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定是从人大代表中产生的,而我国的人大代表是兼职的,不一定占人大机关的行政编制;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属于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要占用人大机关的行政编制。(作者单位: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