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淮北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人大研究 / 理论探讨

一封信缘何“撼动”了一部法——浅谈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

阅读次数:6798 作者: 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8-05-31
[字体:  ]

2017年6月28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一项决定,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其中,该条例第70条第二款“被扣留的车辆,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托运回原籍,托运的相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的规定,因为与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不符而被删除。法规的修改本是立法过程中一个常规的程序,而此条例的修改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何会如此呢?时间要拨回到2016年4月,杭州市市民潘洪斌去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审查,请求撤销该条例中违反行政强制法设立的行政强制措施。正是因为这封普通的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针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备案审查程序,最终促使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作出了上述修改。

备案审查,这个并不为大多数人所了解和熟悉的词语,因为一个人的一封信,逐渐走进公众视野、引发热议。

什么是备案审查?

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具体而言,我国现行的各式各样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有时可能存在与宪法法律相冲突、相抵触的情况,为维护国家法制自上而下的统一,必须设置一种程序对此类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这就是备案审查制度。

就我市来说,市人大常委会承担着备案审查职责。2015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经批准设立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并内设备案审查科,专门承担对全市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我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备案审查。简而言之,凡是我市有报备责任的相关国家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发布、能够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都属于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范围。若上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形,市人大常委会就可以依据规定启动备案审查程序。

为什么要备案审查?

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性制度设计,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是完善人大监督职能的需要。从监督工作看,备案审查是监督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对监督职能的拓展和完善。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被监督机关的不当行为。有效地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对于人大常委会强化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具有重要作用。

是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规范性文件在本地区一般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如果其内容不合法或有失公正,一旦付诸实施,往往会影响到一个群体、一个地区。通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可以促使国家机关的行为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从根本上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怎样开展备案审查?

我市的备案审查工作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主动审查,一种是被动审查。主动审查就是对在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主动逐件进行审查,这些规范性文件包括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被动审查,是指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相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建议,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审查的活动。

主动审查方式,主要是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对登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若发现其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可以依法开展督促纠正工作。通过与文件制定机关的沟通、协调和督促,促进文件的修改、完善,如拒不纠正,则可能依法启动撤销程序。

被动审查方式,主要是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收到相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审查建议后,对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及时予以登记、分送、审查,对存在问题的,建议制定主体或涉及的相关部门研究修改,予以纠正,并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处理结果。如果拒不纠正,则可能依据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处理结果将适时告知审查建议机构或者个人。如果经审查认为,建议审查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没有问题,也会及时进行反馈。

如何做好备案审查?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对新形势下做好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做好备案审查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坚持,需要多方面、多角度协同,不断形成强大合力。

首先,公民要敢较真。备案审查建议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离不开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和互动。而现实中,不少公民不知、不敢、不会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使“纸面上的权利”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因此,每一位公民都要善于学习潘洪斌的“较真劲”,遇到问题不抱怨、不仇视,坚持用法律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政府要勇担责。政府是备案审查的“大户”,因为大量具体的行政工作,需要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贯彻、督办、落实,相关机关作为文件起草单位,要严格依据上位法,始终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而政府法制机构也要落实好内部审查程序,真审查、实监督,切实做到于法有据、依法行政。

第三,人大要真碰硬。人大常委会要充分行使好备案审查的监督职能,对相关违法文件敢于说“不”、及时“纠错”,坚决打破“备而不审”“审而不查”的情况;要坚持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进一步加强主动审查工作力度,真正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吴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