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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生再发力:我市电梯立法工作稳步推进

阅读次数:3701 作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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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安排,我市今年将出台地方性法规《淮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这是继城乡规划和绿化立法后,我市拟制定的第三部法规。

在前期征集立法项目时,电梯安全管理问题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及时启动了立法程序。6月28日,《淮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分别听取了行政相对人、县区、“两代表一委员”以及市直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目前,《条例》仍在进一步修改完善之中。

据统计,我市现拥有各类在用电梯5218台,其中乘客电梯占95%。随着电梯使用量的快速增长以及大批电梯进入老旧期,电梯安全管理面临较大压力。电梯安全无小事,《条例》的制定密切关注焦点、难点问题,亮点突出。

明细电梯费用,业主付费更明白

电梯的相关费用支出,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费用的支出主体。为发挥多方资金筹措机制,实现物尽其用,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在第十八条规定,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所需费用,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授权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同时规定,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费用。第二十六条则对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一般修理等费用作了规定,即由使用单位(一般指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这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主体责任,为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提供了基础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平台,事故救援更快捷

为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平台及时、高效、便捷等优势,统一协调指挥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电梯应急救援,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条例》第四十条对建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平台作出专门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平台,整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电梯制造单位、行政救助力量与社会救援力量,开展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安装视频监控,依法保障乘客安全

在电梯立法之初,很多人反映电梯内应当安装视频监控,一方面有利于保证安全、维护秩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电梯运行进行监控,方便管理。但与此同时,也有人对监控信息可能被滥用存在担忧。为此,《条例》几经论证、修改,在第十三条作出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影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和新建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设施应当保证正常运行,视频监控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个月。视频监控影像资料的采集、保管、调取和使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在近期的修改中,进一步增加规定既有住宅小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时,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既回应了社会的关注、关切,又强调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此外,《条例》对电梯制造、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乘客乘坐电梯义务和相关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也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