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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联合市纪委、监委 在全省首家出台对行政机关、党员和公职 人员失信行为予以惩戒的办法

阅读次数:4145 作者: 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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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推动涉行政机关、公职人员案件得到有效执行,有效破解执行攻坚工作开展的难题,濉溪县法院在市中院和县纪委、监委的大力支持下,将涉行政机关、党员、公职人员履行生效判决情况纳入党风廉政“两个责任”、年度考核、失信联合惩戒、“两委”换届竞选资格四项工作范围,推动了相关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执行。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董开军批示指出,濉溪县纪委监委以实际行动落实省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和省委政法委部署,发挥纪检利剑作用,支持推动“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站位高、效果好,其做法值得推广。

为切实贯彻落实董开军院长批示要求,扎实推动相关案件及时执结,并努力推动构建防范涉行政机关、党员和公职人员失信行为的长效机制,维护行政机关和党员干部在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并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市中院迅速行动,以最快的速度与纪委、监委沟通衔接,仅用一周工作就推动市纪委、监委与市中院联合发文,出台《办法》,为解决涉行政机关、党员、公职人员案件执行难题,如期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再添“一臂之力”。

《办法》主要内容为:一是行政机关、党员和公职人员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机关履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二是行政机关、党员和公职人员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按照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限制高消费。三是人民法院应与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行政机关、党员和公职人员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政机关主要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党员、公职人员进行约谈。对不配合、干预、阻扰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政机关、党员和公职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四是党员和公职人员存在失信行为或不配合、干预、阻扰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