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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定权概念解析

阅读次数:37600 作者: 办公室(秘书科) 发布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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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领域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实践中,有关法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较为原则,其内容和范畴相对宽泛,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和困难也不少,故需对其概念予以解析。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涵

   (一) 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了规定。宪法第一零四条规定,县和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上述规定虽然过于笼统和宽泛,但细究之后仍可得出以下三点认识:

   第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核心是“法定”。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其行使主体依法当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第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要义是“重大”。只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明和谐等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才能进入重大事项决定范畴。因此,地方一般性的事务或事项不属于重大事项决定权讨论决定的内容范畴。

   第三,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键是“主动”。除地方“一府两院”等可以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地方人大常委会更应主动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作出决议决定。

   (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

   由于宪法和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界定重大事项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创新。

   如,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从二个方面对重大事项进行界定:一是全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特征的事项;二是且须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须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又如,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除规定了上述两个方面特征外,还增加了“须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备案”这一特征。

   再如,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则从市级层面将重大事项界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上述地方性规定虽然存在文字表达上的差异,但对重大事项实际上已经达成了相对一致的看法或认识,即:

   首先,必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这一根本属性,离开这一根本属性的任何事项都不应被列入议决范畴。

   其次,必须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解决的事项,离开这一群众属性的任何事项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再次,必须依法履行议决程序,离开这一属性去议决任何重大事项都是违法或违规的。

   (三)理论界的有关论点

   对于什么是“重大事项决定权”,理论界众说纷纭、认识不一。有学者认为,决定权是一种规范性的权力,它可以对事情作出实体性规定,也可以对行为作出相对一致的规范,而且这些规定或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约束力。有学者认为,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以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为行使对象,以法定程序为行使原则,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权力。还有学者认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议决对象主要是地方的重大事项,以及按程序依法应当由其作出明确规定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一种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特征的事项,以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出规制,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实施的权力。

   这一概念至少包括三层意思:

   第一,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基本职权,它主要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作出规制的职责。

   第二,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最能体现权力机关性质和特点的一项权力,它具有法定性、权威性、民主性等特征,议决的是本性区域内的大事、要事。

   第三,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项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力,其效力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外延

   理论上,凡是关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或者对今后各方面的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重大问题,都属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内容范畴。

   实践中,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划分为三类:一是应当提交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但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比如,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大措施,重要的执法检查情况,人大制度建设情况,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订等。二是应当提交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可先提出审议意见或建议,必要时还可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比如,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举措,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工作,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实施区域发展总体规划的重大举措,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措施等。三是应当提交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且须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比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规划,普法规划,预算调整,缔结友好城市等。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特征

   (一)法定性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定性主要表现为,其讨论决定的主体机关是依法选举产生的权力机关,讨论决定的事项是关乎国家发展、国计民生、社会稳定,以及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要事,讨论决定的程序是依法按程序履行的,讨论决定的结果也必须依法严格予以执行等。

   (二) 创制性

   人大的决定权本身就是一种创制权。它决定重大工作或重大事情,但不承担具体工作或具体事情,换言之是执掌权力而不是具体去执行权力。其创制性主要体现为:通过就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创制符合人民意志和利益以及便于实施的各种规范,以规范公民行为、维护人民利益,实现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良好秩序。

   (三)人民性

   根据宪法精神,一切权力皆由人民授予。由此推之,重大事项决定权当然也来自人民,因此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为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作出决议、决定前,必须征求人民意见、反映人民意愿,以夯实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民意基础。

   (四)权威性

   作为地方最高权力机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法律地位高于地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相应地,其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也比同级地方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更大,而且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从而体现了权威性。

    (淮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方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