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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草案)》

阅读次数:3561 作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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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至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七次会议,会议对《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立法程序规定是地方的“立法法”。经过两年来立法工作实践,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的条件已经成熟。立法程序规定作为指导地方立法工作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程序性法规,有利于全面规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开展,对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全面推进法治淮北建设,意义重大。

本规定直接由法条组成,不分章、节,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不再重复。规定草案共三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立法权限;强调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对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报批和公布等程序作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对有关法规具体问题询问的处理以及施行日期等内容。

下一步,法工委将根据此次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并结合征求的意见建议情况,进一步做好规定草案的后续修改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