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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阅读次数:3571 作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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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月29日闭幕的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经审查获得批准,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全文不分章节,共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强化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明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施行。二是规定了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明确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职能定位,通过编制立法规划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三是规范了法规案的提出主体和处理方法。明确了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的主体范围、所提法规案的处理方法,规定了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方法步骤和程序要求。四是细化了法规案审议表决程序。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一般情况下实行两审制,如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经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常委会一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此外,《规定》还对法规报批、公布、解释、修改等工作作了规定。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程序规定是规范地方立法的基础性、程序性法规。《规定》公布实施后,将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立法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