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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188号建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议

阅读次数:7588 作者: 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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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形成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化解纠纷体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改革任务,2015年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2018年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及相关组织等化解主体,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协同工作格局,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化解服务。近年来,在市委、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全市各类纠纷化解力量大力弘扬“枫桥经验”,不断织密多元化解网络,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解纷需求,取得良好成效。但当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存在一些困难问题:一是行业调解组织尚未做到全覆盖;机构不够健全,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二是行业调解组织人员不够到位;三是各类调解组织衔接不够顺畅。

为更好落实中央、省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要求,建议:一是把行业调解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综合治理任务,建立健全覆盖各部门的行业性调解组织。二是抓好专兼职行业调解员队伍建设,通过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加强人员保障;积极开展调解员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调解专业化水平。三是加强对行业调解组织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数量、效果的检查考核,确保行业调解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四是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加强一站式化解纠纷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有利于修复关系的和解、调解等途径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