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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法律问题实务解答

阅读次数:9395 作者: 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发布时间: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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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促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依法有序开展,全力以赴、坚决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会同法工委搜集整理了与疫情防控工作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汇编成《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法律问题实务解答》,以飨广大市民。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如何处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3.患者和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4.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工作范围是否应当受到限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断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

5.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人群和企业的金融支持有哪些?2020年1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6.对于疫情防控,单位和个人主要有哪些法定义务,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商业、服务业经营者,还应当按照《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085-2003)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7.单位或个人发现患者或疑似患者是否应当报告?如何报告?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时,都应当及时报告,但应注意不得违法传播个人信息。

8.经营者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9.生产、销售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0.回收废旧口罩进行加工销售或者径行销售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回收废旧口罩进行加工销售或者径行销售的,不仅要承担违约、侵权等民事责任,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11.对疫情造谣、传谣者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对疫情造谣、传谣的,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2.疫情期间,什么情况下可以封锁疫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13.医疗机构对患者或疑似患者采取隔离措施是否有法律依据?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可以适用前述规定采取隔离措施。

14.疫情期间,是否允许野生动物交易?不允许。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明确规定: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15.消费者能否解除或变更在疫情暴发之前签订的需要在疫情期间履行的旅游合同、订餐合同、庆典合同等?合同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从法律上看,合同能否解除或变更,关键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能否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情形,如被依法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 的情形,除另有约定外,则可参考下列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