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 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淮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许可淮北市检察院对淮北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叶永军采取强制措施。
(2020年1月20日 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淮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许可淮北市检察院对淮北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叶永军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