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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知识问答一

阅读次数:3647 作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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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9年10月24日淮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1月29日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软实力的竞争更多地表现为市民文明素质上的比拼,努力建设崇德向善、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文明城市,既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也是实现我市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内在要求。经过二十二年的不懈努力,2017年11月,淮北市成功入选第五届全国文明城市。市民文明素养与道德水平明显提高,但是,一些车辆和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个别市民乱扔垃圾、不文明养犬等现象仍时有发生。作为全国文明城市,我市迫切需要把社会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充分发挥好法治对社会文明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有利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更好融入到法治建设之中,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创建成果, 促进建设高质量的全国文明城市。

问:《条例》与普通市民日常生活有哪些关系,亮点是什么?

答:《条例》与我市以往制定出台的几部地方性法规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与广大市民的联系非常密切,从吸烟、吐痰到饲养宠物,从居家生活到出行旅游,从处理家庭邻里关系到参与慈善公益活动等,几乎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条例》强化激励保障,大力倡导和弘扬善行义举。建立正面清单,规定了基本文明行为规范、提倡的文明行为和鼓励的文明行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家国情怀,不断激发社会正能量;规定了拥军优属,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幸福驿站等一系列较具体、能落地的措施,着力营造有利于社会文明程度提升的软、硬件环境,把社会文明融入各类社会规范,大力推动崇尚好人的价值取向,逐步实现“自觉为”“积极为”的倡导目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全力摒弃和治理社会陋习。建立负面清单,将社会反响强烈、反映集中的行人乱穿马路、乱丢垃圾、不文明养犬等十八种陈规陋习列入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并针对重点不文明行为,设定了层次分明的处罚措施,保障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同时,还规定了文明行为劝导员、督导员和投诉举报等制度,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文明促进工作,努力形成全民反对陋习、共建文明的良好氛围。

问:《条例》是如何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的?

答:精神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职是《条例》得以全面实施的重要保障。《条例》强化主体责任,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总结和提升了我市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上升为法规规范,进一步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强调部门和社会协同,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社会文明促进工作格局;进一步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志愿服务记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表彰奖励等制度建设,加强部门和社会协同,调动各方共同参与的积极性,从机制建设上保障社会文明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问:下一步,如何做好《条例》的贯彻和落实?

答:《条例》的价值在于实施,《条例》的生命力也在于实施。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积极担当作为,认真履职尽责,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市民要踊跃参与,自觉履行相应义务,把自己的文明素养通过每一个生活细节体现出来。市人大常委会也将适时以立法调研或者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条例》能够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