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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纸面之法”上升为“行动之法”

阅读次数:17191 作者: 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发布时间: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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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来,地方性法规数量呈现快速增长态势,部分新获立法权的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甚至以年均两部法规的速度推进地方立法工作。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统计清单,仅2019年10月至11月,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共212件。

在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地方性法规特别是一些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内的实施情况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据笔者对长期供职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近年来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看,该市人大常委会自2016年施行地方立法权以来先后共制定了5部地方性法规,而在这四年多的时间里只对其中1部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其它4部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没有得到相应的关注。

不妨将颁布之时或实施前的法律法规称为“纸面之法”,在实践领域得到贯彻落实的法律法规称为“行动之法”。显然,作为立法主体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更热衷于制定“纸面之法”,甚至认为只要把“纸面之法”制定好便“万事大吉”,鲜少关注这些“纸面之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更遑论能采取强有力措施推动“纸面之法”变成“行动之法”,以致于一些地方性法规自“诞生”以来就静静地躺在办公室里“虚度光阴”。

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地方立法主体扩容时间不长,特别是一些新获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的经验不足。再如,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法律法规实施的体制机制尚未建立健全,监督法律法规实施处于“无据可依”状态。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更乐于在“立”的征程上“快马扬鞭”“收获成果”,懒于甚至不屑于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放在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上,这种管“立”不管“施”或者说一“立”了之的现象实际上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施”两途相互关联的漠视。

立法只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第一步,施法才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终目的。明代张居正有句名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的确,古往今来众多史实表明,如果法律法规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么制定再多的法律法规也是无济于事。是故,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主导者,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全面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仅要善于制定有利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更要善于推动这些地方性法规的正确有效施行,或者说要善于将“纸面之法”变成“行动之法”,努力让地方性法规真正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地生效。

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美丽画卷已经铺开,“法之必行”的理念正日益深植大众心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若想行稳致远,决不能止步于地方性法规之“立”的阶段,而应在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上持续用力。比如,为了解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可定期听取执法部门关于该法规实施情况专项工作报告;为查找地方性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组成检查组深入基层开展执法检查;为总结地方性法规的实施经验,可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开展执法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当然,上述种种举措不是蜻蜓点水般的走访了解,而是对法规实施情况的深刻检查和全面反省;不是花拳绣腿般的“虚晃一枪”,而是为了推动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有效实施而采取的实打实的“真刀真枪”;不是对过往立法工作经验的简单回顾,而是对未来立法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再明晰、再确认、再出发。唯有如此,地方性法规方能“步履铿锵”“踏石留印”。(淮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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