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全市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五条规定“…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建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公务员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将公务员工伤保险缴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