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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大:强化制度保障 抓实刚性监督

阅读次数:19892 作者: 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发布时间: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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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监督刚性、提升监督实效,是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作用。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着眼于“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查摆出来的“监督刚性不强、监督效果不好”等问题整改工作,全面落实市委黄晓武书记政治监督谈话关于进一步提升监督实效的要求,为增强人大监督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10月中旬,由常委会班子成员牵头专门成立五个考察组分别带队赴淄博、金华、苏州、湖州、湘潭等10个市进行考察学习。通过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考察全面了解外市人大在提升监督工作质效,特别是在提升常委会会议质量及审议意见办理质效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11月5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召开了外出学习考察交流会,交流研讨学习成果,对照外地市人大工作的一些好经验与好做法,查漏补缺,明确努力方向,推动学习成果有效转化。

为进一步提升常委会会议质量和审议意见办理效果,强化有效监督,在全面梳理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现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淮北实际,淮北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制定《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办法》。从精准选题、充分调研、跟踪督办、严格会议要求等方面作出规范。特别是围绕议题开展前期调研、形成高质量调研报告,督促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提高审议质量等关键环节,提出了新举措。二是制定《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强调坚持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原则撰写审议意见,特别是要针对涉及省委、省政府目标考核任务薄弱环节提出具体建议,增强审议意见可操作性;规定了审议意见交办机制,重要议题的审议意见可由分管副主任召开交办会现场交办。三是制定《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每年选取5-8个市“一府两院”及所属部门,成立专门评议工作组,对部门专项工作开展调查和评议,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部门有关工作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通过对三项制度的制定完善,从而使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更加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更加规范有序,更具监督刚性,为增强监督刚性、提升监督工作实效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附件:

  1.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办法》
  2.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3.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办法

 

20201126日   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增强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学确定议题

1. 围绕重点工作确定议题。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针对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聚焦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政府重点工作、法律法规执行以及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精准选题。

  1. 广泛征求意见。常委会在选择议题过程中,除按照《监督法》规定的途径以外,还应当通过12345市长热线、行风政风热线以及采用网络媒体等方式,广泛征集人民群众意见。注重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县区人大常委会的衔接以及与市“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
  2. 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的议题计划,由办公室统一汇总。秘书长会议对初步选题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通过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一府两院”联席会议确定议题范围。常委会议题初步确定后,各工作机构应对所涉及的议题提出时间安排意见,形成常委会会议议题安排表,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如需临时增加、变更或撤销议题,须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

二、深入调查研究

  1. 认真制定调研实施方案。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至少于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两个月前,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调查研究、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实施方案,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2. 充实调研力量。成立调研或执法检查组,扩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参与人数,邀请熟悉情况的代表、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员参加。结合调研课题,组织调研人员集中学习培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文件。    6.充分开展调研。建立调研牵头人制度,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有关议题调研牵头人并明确综合审议发言人。科学确定调研对象,以便能够从面上准确评价工作、从点上深入查找问题。改进调研方式,既要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察看面上的工作,也要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走访、选点察看、“四不两直”等方式深入基层,认真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

7.认真撰写调研报告。调研活动结束后,有关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组织相关调研人员进行座谈交流,讨论分析有关调研情况,摸清工作实情、找准问题不足、提出合理建议,形成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报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

三、提升审议质量

8.认真准备发言提纲。办公室应当提前7天将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和专项工作报告等会议文件、相关参阅材料以及印制的《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发言提纲》(空白表)送至常委会组成人员,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审阅和准备审议发言提纲。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在认真审阅、深入思考的基础上撰写审议发言提纲,并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前交常委会办公室,优秀审议发言提纲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公布。

9.组织开展分组审议。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可采取分组审议或联组审议的方式进行。常委会分组会议召集人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担任。分组审议时,议题涉及工作机构和参与调研的人员作为重点发言人,重点发言人名单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调研时确定并在常委会会议前提交办公室

10.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常委会分组会议记录要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分组会议记录人在分组审议结束后,应充分吸收、及时归纳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送分组会议召集人、综合审议发言人。

11.组织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安排参加视察或者调研的代表、专家、学者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建议。涉及审议议题的市“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四、抓好督办落实

12.审议意见的形成。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调研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和专项工作报告拟定审议意见。常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工作机构整理审议意见书,审议意见应当紧扣议题,突出重点,实事求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审议法规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理由。审议意见书要做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涉及省委、省政府目标考核的议题,审议意见要重点围绕目标考核任务薄弱环节提出具体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13.审议意见的交办。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在常委会会议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书交市“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专题工作调研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送交办理。市“一府两院”要建立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交办机制,明确承办单位、责任人和办理时限。

14.审议意见的办理。市“一府两院”应当自收到常委会审议意见书4个月内或者按照市人大常委会通知要求的时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落实情况。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应当注重回应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并提前送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15.审议意见的督办。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常委会可组织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视察、调研、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常委会可采用表决方式,对市“一府两院”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并书面向市委报告、向市“一府两院”反馈。

16.增强审议意见办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通过淮北人大网站、《淮北人大•要情专报》等形式,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情况和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宣传报道。加强宣传报道力度,既做好常委会会议的动态报道,又要针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做好深层次的宣传报道。

五、严格会议要求

17.严肃会议纪律。常委会会议原则上不准请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需提前三天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书面提出请假申请,列席人员需提前三天向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书面请假,获批后的请假单统一交常委会办公室。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缺席或中途离会。

18.实行会议签到制度。常委会会议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办理与会议议题无关的事项,确保会场的良好秩序。常委会会议参会人员的缺勤情况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通报。

19.规范会议材料报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提前了解专项工作报告起草情况,认真审查,将调研中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转交市“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研究,并在其专项工作报告中有所回应。专项工作报告文本要简明扼要,力戒空话、套话,一般不超过3000字。市“一府两院”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0日将正式文稿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20.明确专项工作报告人。市政府向常委会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一般应由其负责人到会报告,也可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相关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向常委会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一般应由其主要负责同志到会报告,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委托相关负责同志到会报告。

21.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2020年11月26日  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规范办理程序,增强办理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对市“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审议意见应坚持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原则,客观全面地反映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整改的目标应明确、任务应具体,提出的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针对涉及省委、省政府目标考核的议题,审议意见要重点围绕目标考核任务薄弱环节提出具体建议。

审议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对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总体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条目式问题整改“清单”。

第四条审议意见由相关工作机构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市“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初稿,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签后送办公室,办公室汇总整理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有关工作机构会同办公室进行修改完善后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印发至市“一府两院”。

第五条主任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认为必要时,可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召开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审议意见交办会,当面交办审议意见,并提出办理要求。

第六条市“一府两院”收到审议意见书后,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审签,并明确一名副职牵头协调;承办部门应制定审议意见落实方案,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并在4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如交办文件中有明确的办理期限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并提交报告。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要围绕审议意见书提出的问题,阐明所采取的措施、解决的问题以及取得的成效;对现行条件下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出具体说明。

第七条 市“一府两院”在向常委会提交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之前,应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意见。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交主任办公会研究。

主任办公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提请主任会议研究或建议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

第八条常委会办公室应统筹协调审议意见的交办、督办工作,必要时可发出督办函进行督办。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按照对口负责的原则,跟踪监督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审议意见办理进度。必要时,可以就相关情况组织视察或调查。

第九条主任会议可以就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要议题提请常委会会议对其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对列入满意度测评的报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该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

满意度测评采用电子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等次。满意票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测评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达到半数以上的,为测评基本满意;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足半数的,为测评不满意。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必须重新研究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常委会会议重新报告,并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次表决满意票仍未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启动质询程序。

满意度测评结果向市委报告、市“一府两院”书面反馈。

第十条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

(2020年11月26日   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工作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他监督对象的专项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专项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监督、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工作评议的对象、议题和内容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拟定年度专项工作评议计划,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必要时,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调整工作评议对象。

第五条专项工作评议对象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本行政区域内上级国家机关所属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的相关专项工作。每年的评议对象由主任会议讨论后报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专项工作评议的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从以下途径发现和反映的问题中提出:

(一)市委、市政府关注的重大问题;

(二)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评议调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市人大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五)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通过市长热线、政风行风热线、网络媒体等平台征集到的问题。

第七条专项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三)贯彻执行上级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常委会审议意见、主任会议纪要情况,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改进措施。

第三章专项工作评议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以及评议工作有关事项。

第九条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前,成立评议工作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专委会委员、部分人大代表、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有关方面专业人员等组成。评议工作组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

(二)开展专项工作评议调查;

(三)拟定综合评议意见向主任会议汇报;

(四)收集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

(五)跟踪督办评议意见整改情况。

第四章专项工作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专项工作评议按评议准备、评议调查、会议评议、评议整改四个步骤进行。

第十一条评议准备。接受专项工作评议的单位要按照工作评议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准备,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工作,实事求是地形成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专项工作评议会议的二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组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对报告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专项工作评议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评议调查。评议工作组应深入接受工作评议的相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走访、座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发放问卷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省市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群众对专项工作的意见,形成评议调查报告。专项工作评议调查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会议评议。评议程序一般包括:

(一)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二)听取评议调查报告;

(三)分组审议;

(四)审议发言;

(五)满意度测评。

测评采取电子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等次。满意票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测评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达到半数以上的,为测评基本满意;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足半数的,为测评不满意。

评议工作组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整理形成评议意见初稿,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签后送办公室;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评议工作组会同办公室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常委会审议意见书,连同评议结果一并印发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同时报送市委;涉及垂直管理部门专项工作的,将评议意见同时抄送其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评议整改。被评议单位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相关评议工作组,整改情况在四个月内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等次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须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作整改情况报告,常委会会议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等次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质询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