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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履职实务问答

阅读次数:23730 作者: 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发布时间: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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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为:(1)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团会议和代表团小组会议;(2)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乡镇人大代表听取和审议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3)听取和审议本地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本地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4)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其他议案;(5)依法提出代表议案;(6)依法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7)依法审议人事任免案,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8)参加大会的各项表决等。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按规定出席大会会议,参加各项议程活动,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行使国家权力。

2.人大代表如何行使审议权?

审议是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讨论、研究,并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在人大会议上,参加审议政府、人大常委会、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代表参与决定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也是行使代表权利的重要方面。人大代表在行使审议权的过程中应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提高对审议工作的认识。一是要明确审议工作性质,例如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是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不能把审议工作理解为“学习文件”“领会精神”。二是要明确审议是人大代表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式,又是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或者作出决议、决定的前提,在人大工作中,没有审议也就没有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产生。

第二,认真参加各种审议的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以及主席团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有关议案和报告进行认真审议。

第三,会前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对审议的议案和报告要有充分了解,对有关议案的背景情况、有关报告的实际内容等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审议的实效。

第四,围绕会议议题发表审议意见,遵守议事规则。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对代表的发言时间、发言顺序作了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发表审议意见的规则,也可以参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五,实事求是,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不仅要阅读,还要进行讨论和研究。对于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回答;对不符合实际的情况,要敢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要判断工作报告对过去工作的总结是否实事求是,对今后的工作安排是否符合实际,要全面、客观地评价有关机关的工作。要把全面审议与不同方面的审议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代表来自人民群众和各行各业的特点,结合自身工作和生活实际,客观公正地审议和评价。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审议时,不要过多地汇报地方工作,不要讲空话、套话,不能提出超越代表职权范围的要求等。

3.人大代表审议时如何发表审议意见?

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本级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方式。代表发言的质量关系到代表大会审议的质量,进而关系到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是否符合实际,能否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为了做好审议工作,代表进行大会发言和分组发言应当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审议前做好充分准备。比如熟悉议题,阅读要审议的报告或者文件,查阅大会印发的各种参阅资料,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了解各方面对有关问题的意见和看法,对尚不清楚或者不理解的问题,准备好询问问题,在审议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员提出。

第二,审议时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2010年代表法修改时增加规定: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代表脱离会议议题,只顾汇报工作,或者向有关领导和单位提出批项目、批资金的要求,占用了宝贵的审议时间,降低了本小组或者本代表团的审议质量。因此,代表应当认识到,无论在全体会议上还是在分组会议上,代表发表审议意见都是在履行代表职责,其内容应集中在审议的议题范围内,可以就议题作全面发言,也可以针对某个方面作专题发言。

第三,发表审议意见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代表在发言中,可以根据议题的需要引证代表在生产、工作和在闭会期间参加视察、调研等活动中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的反映和要求,但是不能把道听途说的消息作为发言的依据,影响审议的正常进行。代表在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讲真话,反映实际情况,要畅所欲言,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地带到国家权力机关中去。

第四,按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发言。代表法第八条规定,代表发表意见,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地方各级人大议事规则对代表的发言也都作出了与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类似的规定。当几位代表发言的内容、意见一致时,也可以联名推选一人发言。

4.什么是议案?议案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议案是由具有法定提案权的国家机关、会议常设或者临时设立的机构和组织,以及一定数量的个人,向民意机构提出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从提出议案的主体来看,议案共有两类:一类是有关机关提出的议案。以全国人大的提案权人为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实践中,列入大会会议的议案,多为此类议案。另一类是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也就是习惯上讲的代表议案。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把代表议案的要求概括为“三个法定”:

第一,主体法定,即提出议案的主体要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法定人数。根据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才可以提出议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才可以提出议案。

第二,内容法定,即代表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圍内的事项。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各级人大代表应当根据本级人大的法定职权,提出有关议案。

第三,形式法定,即代表提出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是指提出议案的理由,就是为什么要提出该议案,通过该议案的必要性等;案据是指提出议案的依据,包括理论和事实依据,该议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方案是指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具体办法是议案的核心内容,是要交付表决的内容,只提出问题,没有具体解决方案,不能作为议案提出。立法法规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5.代表怎样提出议案?

代表提出议案,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提出,除了在议案的内容和形式上要注意符合法律规定之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代表应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保证议案的质量,对人民负责。

第二,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

第三,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第四,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第五,对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作用要有正确的认识。有些代表认为用议案形式提出的事项容易受到重视,用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的事项难以受到重视,因此把本属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以议案的形式提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处理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中,有着明确的分工,对不同内容的问题,应当用相应的形式去处理。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由人大及政府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处理,同样会受到重视。代表应把议案同建议、批评和意见严格区分,不能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作为议案提出来。

第六,注意代表议案的细节问题:一事一案,一件议案只就一个问题提出。议案应当使用大会印发的议案专用纸,为了保证议案的严肃性,方便议案的提出与处理,大会统一印制了议案专用纸(包括首页、附页、签名附页)。专用纸不能复印后填写,也不能填写后用复印页提出。事先打印的材料,可以剪贴在专用纸的有关栏目内。一页粘不下,可以多用几页,不要折叠,以免复印时遗漏,也可以附在首页后,参加联名提出议案的每位代表,都要亲笔签名,同时填写清楚代表证号码、邮政编码和详细通信地址。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谁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可以自行商定。现在,代表使用无纸化、电子化方式提出议案的情况越来越多,也要注意以上事项。在同一件议案中,代表不要重复签名。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需要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名。代表议案应当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可认,以保证大会秘书处按照程序及时将代表提出的议案送请主席团审议。如果内容修改较多,应重新抄写。代表团、代表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的意见,可以在有关会议上发表,也可以整理成书面意见直接送大会秘书处,不要作为议案提出。

6.什么是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重要形式,是代表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认真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第一,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有权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从实践中看,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范围很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包括立法问题,如建议尽快制定或修改某项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监督问题,如对“一府一委两院”的执法情况提出批评和意见,以及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带有根本性、长远性和重大性的问题的决策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二是关于人大会议中的各项工作,如在审议议案和报告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常委会的其他各项工作问题。三是关于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问题。四是涉及国家方针政策的一些问题。五是关于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工作的问题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六是人民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七是代表在视察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三,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代表法规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这是为了使承办单位能够看明白代表反映的情况,了解代表的要求,并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如果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空泛、笼统,承办单位就难以研究处理。对于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没有实际内容的问题,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四,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切实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确认其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7.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的。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四十六条,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代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处理程序,努力提高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进行分析,拟定处理工作方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或者同类问题,应统一研究处理措施。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办的需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处理。承办单位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对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处理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处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并分别答复代表。政府有關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上级进行综合协调的,政府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

对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内,予以答复。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内,予以答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及时告知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经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人大常委会。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综合报告办理情况。

8.如何充分发挥乡镇人大代表的作用?

当前,普遍反映乡镇人大工作不好做,缺少抓手。但实际上,乡镇人大干工作的空间是有的,是可以大有作为的。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职权,要扎实做好,有力推进;法律规定相对原则,现实又有需要的,可以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法律明确禁止的,坚决不搞。乡镇人大代表的特点是来自最基层,多数代表就是普通的村民或者村委会的干部。密切乡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要根据基层的特点,采取更多样更灵活的方式,方便群众找到代表反映真实情况。当前乡镇人大根据法律规定和中央部署、地方党委要求,开展了丰富的工作,如组织开展有关法律的执法检查,开展中央惠农政策的落实、乡村道路建设、乡村公益事业等视察和调研,开展对乡镇政府以及区县驻乡镇有关部门的评议活动,利用乡镇赶集日设立代表接待日,设立代表工作站、代表接待室,打造代表网络履职平台等。通过这些活动,乡镇人大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除了以上这些工作外,还有很重要的一项工作,那就是认真办理代表的议案和建议。乡镇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普遍存在重答复、轻落实的问题。乡镇人大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继续进行探索,建立新的机制,开创新的办法,加大办理力度,提高办理质量,不仅做到有答复,而且要解决实际问题,让代表和群众看到实在的效果。所以,乡镇人大工作不是二线,而是肩负着人民的重托,要以饱满的热情投入乡镇人大工作,以赢得人民和代表的信任,树立起乡镇人大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望。

做好乡镇人大的代表工作,关键在于人大主席作用的发挥。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有两个方面,一是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二是听取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反映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现在,乡镇人大主席或者副主席已经实现专职,并且不直接参与或协助分管党委、政府工作,使乡镇人大的主席、副主席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专心干好人大工作,尤其是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