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烈山区人大常委会多措并举,确保重大事项决定权落到实处。
一是建立制度,确保有章可循。制定出台了《烈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重大事项范围,将依法治区、五年规划、事关发展大局等事项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行政区划的调整方案、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区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等应当征求区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是完善规程,确保按部就班。对重大事项提出形式、重大事项审查、常委会审议表决、决定公布实施、决定贯彻情况限时反馈等程序作了明确规定,防止了临时动议和突击决定。
三是建立讨论机制,确保权威科学。围绕决定事项,邀请相应领域的代表或专业工作人员参与讨论,增强了决议决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防止决策脱离实际和盲目性。
四是强化跟踪,确保掷地有声。视决定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落实情况不满意的,必要时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确保决议决定得到有效落实。近年来,区人大常委会就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财政预决算执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26项,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为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