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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27号建议)关于设立续贷过桥资金的建议

阅读次数:4123 作者: 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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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小微企业及农民合作社出现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银行及担保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压缩贷款规模,不给续贷。为防止贷款逾期,企业甚至借用民间高利贷用于还款,造成了高额的融资成本。企业无法及时归还高利贷,形成恶性循环,经营会更加困难,甚至面临倒闭的风险。即使担保公司代客户还款,银行同意续贷,但没有续贷“过桥”专项资金的政策支持,续贷款银行不能直接划转到担保公司账户,需受托支付到企业的上游客户,加大了担保公司资金回收的风险。

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缓解实体经济压力,改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解决企业贷款到期还款压力大的问题,优化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环境,加强政银担合作,降低担保公司代偿的风险,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增强实体企业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

建议:

1、对正常生产、依法合规经营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财务状况信用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符合新发放贷款条件及标准的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过桥”资金。

2、设置审核程序和资金划转流程,加强管理,严密防范风险。过桥资金采取“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模式,即银行、担保公司联合运作、银行续贷款直接转到“过桥”资金专户,确保过桥资金使用的安全,过桥资金产生的利息直接计入续贷“过桥”资金专户,作为续贷“过桥”资金继续使用。

3、担保公司可以适当的收取担保费。为了保证过桥资金安全性,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过桥资金,担保公司按担保贷款的规定,先行代偿续贷“过桥”资金贷款,并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及时开展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