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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执法检查点赞

阅读次数:12516 作者: 办公室(秘书科) 发布时间: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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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两个执法检查组,深入一县三区及市直有关职能局对《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据悉,《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为淮北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于2016年11月10日经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会议批准施行。

    笔者以为,在设区市全面实施地方立法权的新形势下,作为新获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淮北市人大常委会主动对其首部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意义重大、值得点赞。

    首先,有利于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有效施行。这次执法检查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推动工作为目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较为全面地掌握了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情况。执法检查组认为,全市有关执法部门认真落实条例,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完善规划体系、健全规划机制,全市城乡规划布局进一步优化。同时指出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城乡规划编制不够完善、编制规划的程序意识不强、城乡规划的实施仍有差距、规划的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针对上述情况,执法检查组在综合评判的基础上形成了执法检查报告,并就进一步宣传好、实施好条例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相信这些意见建议对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有效施行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其二,彰显了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担当。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内的正确实施,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也是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作为淮北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施行近两年来,淮北市人大常委会一直高度关注条例在本行政区内的实施情况,有关工委积极加强与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次就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调研,督促执法部门全面正确地实施条例。这次执法检查之所以选择《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作为检查对象,实际上既是淮北市人大常委会持续推进条例落地生效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是淮北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敢于担当的具体体现。

    其三,对新获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自地方立法主体扩容以来,一些新获立法权的设区市在“抢吃螃蟹”的功绩思维主导下,往往更热衷于制定一些“纸面上”的法规,懒于甚至不屑于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放在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上,致使一些地方性法规自“诞生”以来就静静地躺在办公室里“虚度光阴”。此次淮北市人大常委会对其首部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首开了新获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先河,对新获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进一步把时间和精力放在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上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                    

   (淮北人大办公室   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