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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

阅读次数:4956 作者: 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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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

为贯彻落实这一决定,中央、省委先后印发《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关于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根据中央、省《意见》精神,市委深改办将制定我市相关《意见》的具体工作交财经(预算)工委承办。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该项改革任务,将制定该《意见》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并安排财经(预算)工委牵头起草有关文件。

财经(预算)工委在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委《意见》的基础上,立足淮北实际,结合近年来我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国有资产监督方面的工作实践,起草了《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7月下旬-8月上旬,财经(预算)工委先后通过淮北市政务平台和召开座谈会会等方式,分别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9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对《意见》进行了专题研究;9月11日,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意见》。近期,该《意见》将以市委名义印发全市施行。

该《意见》的制定出台,界定了人大和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明确了报告的主要内容、报告重点及报告方式,对于规范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服务淮北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