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淮北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人大新闻 / 人大要闻

地方性法规不可一“立”了之

阅读次数:17403 作者: 办公室(秘书科) 发布时间:2018-11-30
[字体:  ]

   自地方立法主体扩容以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热情高涨、步伐加快,部分新获立法权的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甚至以年均两部法规的速度推进地方立法工作。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消息,截止2018年3月全国新获地方立法权的274个市(州)已制定并经批准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共计595件。显然,地方立法在扩容以来短短的三年里便以累累的硕果快步跨入了飞速发展的新时代。

   然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上进展迅速、成效明显,但在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上却动力不足、鲜有作为,特别是一些新获立法权的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抢吃螃蟹”的功绩思维主导下,往往更热衷于制定一些“纸面上”的法规,甚至认为只要把“纸面上”的法规制定好便“万事大吉”,鲜少关注这些“纸面上”的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更遑论能采取强有力措施推动“纸面上”的法规变成“行动中”的法规,致使一些地方性法规自“诞生”以来就静静地躺在办公室里“虚度光阴”。

   当然,地方立法主体扩容时间不长,一些新获立法权的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的经验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更乐于在“立”的征程上“快马扬鞭”“收获成果”,懒于甚至不屑于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放在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上,这种管“立”不管“施”或者说一“立”了之的现象实际上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施”两途相互关联的漠视。

   立法只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第一步,施法才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终目的。明代张居正有句名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的确,古往今来众多史实表明,如果法律法规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么制定再多的法律法规也是无济于事。是故,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主导者,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全面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仅要善于制定有利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更要善于推动这些地方性法规的正确有效施行,或者说要善于将“纸面上”的法规变成“行动中”的法规,努力让地方性法规真正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地生效。

   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美丽画卷已缓缓铺开,“法之必行”的理念正日益深植大众心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若想行稳致远,决不能止步于地方性法规之“立”的阶段,而应在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上持续用力。比如,为了解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可定期听取执法部门关于该法规实施情况专项工作报告;为查找地方性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组成检查组深入基层开展执法检查;为总结地方性法规的实施经验,可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开展执法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当然,上述种种举措不是蜻蜓点水般的走访了解,而是对法规实施情况的深刻检查和全面反省;不是花拳绣腿般的“虚晃一枪”,而是为了推动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有效实施而采取的实打实的“真刀真枪”;不是对过往立法工作经验的简单回顾,而是对未来立法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再明晰、再确认、再出发。唯有如此,地方性法规方能“步履铿锵”“踏石留印”。

  (淮北市人大办公室  方军)

上一条:上一条: 重大事项决定权概念解析
下一条:下一条: 方宗泽参加所在党支部学习交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