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高院《关于巩固“江淮风暴”执行成果、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执行统一管理和执行规范化,近日,市中院制定出台《关于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管理督查的规定》,强化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建立健全我市法院“江淮风暴”执行长效机制,加强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日常监管。
《规定》共32条,从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情况、执行案款清理和管理情况、办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情况、办理有财产可供执行情况等五个方面,详细规定了执行工作管理督查内容:一是突出执行规范化。强化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杜绝执行案件体外循环和暗箱操作。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本”案件,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知情权,确保符合穷尽法定执行措施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实体标准;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终本案件,及时恢复执行。全面排查清理滞留在法院账户内的案款,及时发放,严禁长期滞留。中院对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乱执行行为的执行案件可以进行立案并制作督办函;情况紧急的,中院可以要求基层法院立即进行汇报或派员进行督办。二是突出涉特殊主体案件执行效果。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案件,基层法院应当建立台账,报中院备案,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法委、纪委监委等部门汇报,争取党委政法委牵头协调、通报,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督促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的,基层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纳失信、限制高消费、罚款等强制措施,案件三个月未能执结或者执行存在困难的,可以报请中院提级执行或指定交叉执行。三是突出督查常态化。中院通过检查案卷、查看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看台账等多种方式不定期对基层法院进行督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中院对督查结果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并作出督查通报下发基层法院,对敷衍塞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执行质效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