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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以及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

阅读次数:35499 作者: 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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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第五条  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 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以及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

一、我国人大代表的履职特点

我国人大代表与西方国家议会议员的重要区别之 一,就是我国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西方国家议员一 般实行专职制。我国人大代表并不以担任人大代表为 专门的职业,也不因担任人大代表从国家领取薪酬。各级人大代表中,有的是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有的 是企业事业组织负责人,有的是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一线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基本都有自 己的本职工作。而西方国家议会议员是所谓职业议员,领取议员薪酬和补助。如法国规定,议员一经当选,不得再担任国家公务员、法官、国有企业或者公共机构的高级职务、各省及大区的经社委员会委员等职。 在实行兼职代表制的情况下,如何发挥兼职代表同人民群众有着天然密切联系的优势,如何解决兼职代表 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这是代表法所要回答和解决的特有问题。

二、对执行代表职务的界定

因人大代表是兼职的,其活动既有本人的职业活动,又有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对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予以明确界定,有利于将个人职业活动和代表履职活动予以区分,为其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有力保障和服务。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主要是两部分:一是,参加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主要包括出席大会的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和代表团小组会议,对列入议程的各种议题发表意见;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其他动议;参加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等。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是代表执行职务最主要的方式,其履职活动产生特定的结果。二是,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包括根据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受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及其他活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或者应邀列席其常委会会议;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

和要求;等等。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是一个有机整体,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大会工作的基础和延伸,是为大会期间的工作提供服务、进行准备的,大会期间的工作又为闭会期间的活动提供目标和方向。因此,两者都是执行代表职务,要依法予以保障。

三、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为了保证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需要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宪法、代表法和有关法律对此专门作了规定。一是言论免责。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即公民有通过语言文字等方式,表达思想和意思的自由。为保障人大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除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基本权利外,还享有言论自由的特殊保护,即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各种发言和表决,

不受法律追究,以确保人大代表能畅所欲言,真正反映人民的心声。二是人身自由特殊保护。在法治社会,公民的人身自由都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并由法定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和拘留。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对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保护,又增加了一道法律程序,即在代表大会期间,非经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对乡镇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则须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三是物质保障。国家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物质上的保障。主要是各级财政承担本级人大代表履职的各种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补贴费以及会议经费。代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2015 年,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代表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的经费标准;逐步建立代表履职补助制度,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各地应当根据文件要求,予以落实。四是时间与待遇保障。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和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和调研等履职活动,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代表履职提供时间保障,准予请假,并保障其享受正常出勤的待遇。五是组织服务保障。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为本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和必要的条件。主要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

本级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向代表提供履职所需的信息,保障其知情知政,为代表参加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提供服务;对代表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引导、支持和帮助;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等。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依照法律规定,做好联系代表、组织代表活动的各项工作,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便利、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四、代表不脱离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为了充分体现我国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工作岗位,从事各自的职业的特点,要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

代表不脱离生产和工作,是指不以担任人大代表为职业。固然我国绝大多数代表都有自己的工作,但并不是说没有工作就不能担任人大代表。作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包括在校学生、退休公民等,即便没有工作,也是可以被选为代表的。人大代表在任期内退休,也仍然可以继续担任代表。

代表不脱离生产和工作,是一种整体上的要求,即代表要坚持生产和工作,但代表为了执行代表职务,是可以短暂地离开其原有的生产和工作岗位的。代表不脱离生产和工作,也并不是说当了代表后其工作岗位和单位就不能变动,不脱离生产和工作与生产和工作岗位是否变动是两回事,人大代表任职期间,岗位职务发生变化的情况也不少。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为了加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改善人大常委会的结构,实行了部分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与代表的兼职并不矛盾。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负责经常性地开展工作,行使部分国家权力。可以说,常委会组成人员本身就是常务代表。由于常委会要经常性开展工作,职责任务重,因此需有部分委员专职从事常委会的工作。专职担任常委会委员的代表,因其从事着常委会的工作,就代表职务来说,仍然没有脱离生产和工作。

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表必须以对人民和国家负责的高度责任感,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能无故不出席会议,不能对人大会议的审议议题漠不关心,不能不参加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不能“代表代表,会完就了”。

我国的人大代表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基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这就难免与执行代表职务产生矛盾冲突。这就要求代表本人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两者之间的关系,以代表人民的利益执行代表职务为先,以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为重。具体来说,当执行代表职务,即出席人大会议和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与从事本职工作发生时间冲突时,应当妥善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并不是简单地放弃本职工作,而是要妥善安排,比如适当调整工作安排等。而从代表所在的单位来讲,必须保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物质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