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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阅读次数:10091 作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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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条例》从调研论证、组织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历经近一年的时间,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凝聚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各界的智慧,得到了广泛认同。

《条例》共三十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明确分工,细化单位职责。《条例》对市和县(区)住建部门管理职责,根据我市情况作了规范,对住建和城市管理部门职权,根据机构改革实际进行了区分,对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部门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对相关行业协会、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的职责也进行了明确,努力形成共同做好装饰装修的工作合力。二是突出安全,注重规范管理。《条例》针对现实中存在的装修混乱、随意等情况,列出负面清单,进一步明确了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同时规定,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依法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须申领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对依法可以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到居委会进行登记,从而确保装修活动规范、安全进行。三是立足实际,强化责任约束。《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在严格依据上位法的基础上,对日常装饰装修过程中存在的,如经鉴定属于危房未采取技术措施解除危险仍进行装饰装修,在建筑物底层开挖拓展使用空间,以及擅自实施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等焦点问题,设定了法律责任,着力通过强有力的措施,保障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下一步,《条例》将按程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