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9日 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调动,余跃武提出辞去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余跃武辞去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24年10月29日 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调动,余跃武提出辞去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余跃武辞去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