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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余跃武辞职请求的决定

阅读次数:483 作者: 代表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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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9日 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调动,余跃武提出辞去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余跃武辞去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