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对《淮北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条例》从调研论证、组织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历经一年多的时间,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凝聚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各界的智慧,得到了广泛认同。《条例》共五章二十六条。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注重源头管理。规定了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导致不能注册登记的,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退货或者更换车辆。二是明确了登记制度。依法规定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登记制度,明确要取得非机动车登记证、号牌才能上道路行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则需要取得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限为三年。三是突出道路交通安全。明确了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的规范和不得实施的行为,并对非机动车停放以及电动车充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要求。
下一步,《条例》将按程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