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淮北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监督工作 / 执法检查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积极推动《淮北市电梯安全条例》贯彻实施

阅读次数:55092 作者: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8-23
[字体:  ]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计划安排,6至7月份,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两个检查组,采取分组检查和委托检查方式,对全市贯彻实施《淮北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一、执法检查的主要做法

这次执法检查,一是领导重视、密切协同。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检查方案,成立两个检查组,副主任胡百平、金文分别担任组长,教科文卫工委、法工委负责人、教科文卫委委员、部分市级人大代表参加,分赴濉溪县、相山区开展了检查。另两个县、区委托当地人大常委会开展检查,形成了上下联动、协同发力的工作氛围。二是问题导向、重点突出。以查找《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主,主要围绕条例宣传普及教育、配套机制制度建立健全、贯彻落实措施制定、工作任务分解、重点环节落实、违法行为查处等六个方面开展检查。三是深入检查、务求实效。采取问卷调查、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察看、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了解《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先后召开座谈会7次,走访商场、企业、小区等电梯使用、维保单位10余家。通过执法检查,了解掌握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的工作情况和成效,查找了电梯安全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积极推动了《条例》在我市更加全面深入的贯彻实施,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在电梯安全上的合法权益。

二、《条例》在我市贯彻实施的总体情况

全市共有电梯7788台,在用电梯6935台,且每年以约10%左右的速度增长。全市持电梯制造许可证单位1家,持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单位32家;在用电梯使用单位673家,持证安全管理人员362人;经备案的电梯维保单位32家,安装修理持证从业人员近343人。

(一)宣传教育形式多样。自省人大批准《条例》以来,全市开展《条例》各类宣传活动120余次。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利用各级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开展《条例》宣传解读、互动解答、安全提示,在电梯轿厢播放《条例》宣传片、张贴电梯安全宣传册。利用“安全月”、“质量月”、“七进”等活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常识宣传30余场,发放《条例》宣传材料近万份。组织主管部门、维保单位、物业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条例》知识学习培训,提高责任人员业务能力。

(二)重点环节监管有力。狠抓电梯维保单位备案,确保所有维保单位有办公场所、有专业技术人员、有专业技术设备。积极提升维保人员业务能力水平,抓教育培训,抓实际操作,确保电梯维保人员理论清,业务熟,安全意识强。2019年,开展我市首届电梯维保人员职业技能竞赛。加强隐患排查和监督抽查,对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层建筑、使用年限超过15年及投诉率较高的电梯,开展安全隐患重点检查。2019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电梯安全隐患专项排查中发现安全隐患240余处,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70余份。

(三)多方协同形成监管合力。推动形成以多元共治为特征、以风险管控为主线的电梯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形成市、县区政府领导,市场监管局主管,住建、公安、应急等部门合管,镇(街道)、开发区协管的电梯安全监管协调机制。以市场化手段加强安全监管,推行电梯保险投保,鼓励电梯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开展商业投保,目前全市电梯投保率32.26%。利用社会专业力量开展安全监管,委托第三方对全市32家维保单位进行监督抽查,并抓好检查结果运用、整改工作。《条例》颁布以来,我市共立案处罚电梯违法事件12起,罚款48万元,处罚主体包括电梯安装、维保和使用单位等,有力推动了电梯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四)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率。建设电梯安全信息平台,2020年底,全市电梯安全信息化项目(一期)建成,三区约4000台乘客电梯安装了信息化监测装置。通过信息平台高效调度处置各类电梯应急事件,投用以来,累计处置电梯困人故障153起,解救电梯被困人员198人,从平台通知救援到完成救援平均用时由28.4分钟左右缩短至20.3分钟,远低于《条例》规定的30分钟到达现场的要求。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电梯无纸化维保,提升了全市电梯安全的整体水平,该平台获评2020年度市“基层治理创新优秀案例”。

二、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宣传力度和广度还不够大。《条例》知晓度不高,问卷中32%的群众表示未听说或不了解《条例》内容,72%的群众不关注电梯的安检合格标志及安检有效期。有的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对《条例》内容不熟悉,个别使用单位负责人不知道电梯质量保证期限。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提升乘客安全意识工作细致化、常态化不够,在电梯打闹逆行、宣传警示语被撕毁、在扶梯上使用平板车运送货物、在小区电梯超时超载运输装修材料、破坏性使用电梯等行为时有发生。

(二)《条例》配套机制措施不够完善。《条例》第十六条: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所需费用,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所需费用的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目前我市尚未建立相应制度。《条例》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目前我市尚未设立该专项资金。《条例》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对电梯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评价并建立信用档案,目前尚未建立信用评价制度以及信用档案。电梯安全应急救援平台信息传输速度偏慢,覆盖率有待进一步提升,目前三区仍有约24%的乘客电梯因未安装电梯安全信息化监测装置未实现覆盖,濉溪县尚未纳入全市应急救援平台。

(三)部分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履行职责不力。部分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专业素质欠缺,监督检查能力不足,对存在的隐患不重视,整改不及时。个别使用单位维修资金投入不足,部分老旧小区电梯未安装监控,电梯责任险投保率较低,电梯故障不能及时消除,有的借电梯故障催缴物业费,致使电梯停用或“带病”使用。部分维保单位未按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落实管理制度。一些电梯管理台账混乱,使用登记证与检验报告不一致,报警对讲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维保,电梯困人等故障时有发生。电梯维保市场存在低价恶性竞争,一些维保单位偷工减料、以修代保,严重影响电梯维保质量。

(四)电梯安全管理主体权责不够清晰。房屋开发建设、设备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监管环节存在职责不清、管理缺位现象,个别建设单位未严格按照电梯安装、使用要求设计施工,个别电梯机房未安装温控装置。部分业主对其作为电梯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认识不足,缺乏维保监督检查常识,以包代管,完全依赖电梯维保单位。受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对电梯巡查管理不到位,不愿管、不会管问题较为突出。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条例》贯彻实施的意见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法治氛围。重视《条例》和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社区宣传栏、电梯轿厢、商场人员密集区等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知晓率,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曝光和查处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电梯监管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制度措施,提高依法监管质量。建议市政府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办法,解决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资金不足问题;设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解决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建设所需资金问题;建立完善电梯监管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对电梯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评价并建立信用档案。

(三)强化问题导向,补齐安全监管短板。坚持先市区、再全市的原则,提升应急救援覆盖面,市区未纳入平台监管的电梯尽快入网,加快濉溪县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建设。加强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人员培训考核,提升电梯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加强对维保市场恶性竞争问题的调查研究,建议通过加强资质审查、维保质量考核及规范化监管等方法予以遏制。深化拓展“物联网+维保”模式,研究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效能。

(四)落实主体责任,增强电梯安全工作联动性。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加大检查落实力度,加快建立相关方主体责任落实、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检验机构技术支撑、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参与监督的多元共治机制。从房屋建筑设计规范、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电梯使用管理等方面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实现电梯安全的长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