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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解读

阅读次数:3358 作者: 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发布时间:202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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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淮仁研

《淮北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1年6月17日淮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7月23日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省范围内首个通过施行的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电动自行车作为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一种非机动车,呈现迅猛增长的趋势,随之而来电动自行车违规销售、违法行驶、停车及违规充电等问题也日益凸显,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重要理念,建立良好的通行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条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条例》制定背景和依据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数量增长迅猛,但相应的管理制度滞后,与此相关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一是生产、销售源头管理乏力。我市电动自行车绝大部分由外地生产销售,我市对生产环节无法有效监管,销售环节又存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措施权威性不够等问题。二是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易发频发。电动自行车出行的人数占比较大,加上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存在交通安全意识较差、安全防护措施不全、交通行为违法等问题,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居高不下。三是非机动车部分交通违法行为无处罚依据。现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等非机动车违法行为有相应的处罚种类和标准,但对未在非机动车车道内行驶,不按规定载人,加装遮阳雨伞(蓬)等常见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处罚依据。四是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诸多问题。一方面,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因缺乏必要车辆信息,成为盗窃的主要对象;另一方面,电动自行车由于私拉电线、充电装置不合格等原因,火灾隐患较为突出,群众反映强烈。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上海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大常委会开启了本《条例》的制定工作。

二、《条例》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条例》的修订出台,必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了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为加强非机动车执法管理创造了有利条件。一是非机动车源头管理规定得以强化。《条例》通过明确部门职责、提高技术要求、细化销售者义务等规定,为市场监督部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和有力的依据,将非机动车管理节点前移至生产、销售环节,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公安机关道路执法的压力。二是执法管理依据更加明确。修订后的《条例》对上位法中比较原则的部分规定也作了进一步细化,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等,为公安机关加强非机动车执法管理提供了更加全面、更加明确、更有针对性的法律依据。三是处罚力度和执法威慑力得以提升。根据多年来社会经济和居民收入的发展情况,《条例》适当提高了对非机动车部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这将增强法律规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进一步提升执法的震慑力。

三、《条例》研判和起草过程

2019年11月26日,市公安局就非机动车违法及安全情况到市人大、市司法局(政府法制办)进行了汇报,提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推进非机动车立法的建议。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20年3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立法协调会,正式启动我市非机动车管理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法规起草组和审核协调组。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条例》立法进程安排,市公安局抽调专人组成起草专班,先后4次召集基层单位及相关人员座谈,广泛调研交流非机动车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先后7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5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立法推进会,就《条例(草案)》起草进行了充分交流,进一步明确了法规起草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7月22日,市公安局就《条例(征求意见稿)》召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媒体代表、保险公司代表、电动车协会代表、电动车销售商及部分电动车使用人进行讨论,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又将征求意见稿送县区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残疾人联合会等14家单位征求意见;9月21日,市公安局党委会审议通过;11月4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11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通过。市人大严格按照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反复修改完善,最后于2021年6月17日淮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7月23日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条例》起草原则

《条例(草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原则,聚焦群众出行和道路通行安全问题,积极推动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通行秩序。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推进非机动车注册登记上牌,有效遏制盗窃电动车案件和电动车肇事逃逸案件发生;二是依法整治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促使本市非机动车通行秩序得到较大程度改善;三是明确市场监督等部门监管职责;四是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减少安全隐患。

五、《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26条,主要包含四个方面:

(一)关于部门职责及工作机制。在总则部分,一是明确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明确公安机关为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相互配合,履行各自职责。三是要求各部门及宣传媒体、学校等加强对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四是非机动车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及内部安全管理。

(二)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登记。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电动自行车等进行登记上牌,符合国家标准的,当场登记并发放登记证、号牌;不符合国家标准,发放临时通行标志,按照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管理,过渡期三年,期满后不得行使,便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二是明确要求在我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工信部、市场监督部和公安部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鼓励电动自行车租赁、外卖等企业为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等,进一步强化保险救助功能和提升驾驶人抵御意外风险能力。

(三)关于通行安全和停车秩序。一是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通行规定,只有遵守通行规定各行其道,才能保证交通秩序通畅和交通安全。二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有利于降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减少伤亡事故发生;三是规范停车秩序,关系到通行秩序、通行安全和充电安全,有利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停车秩序也体现了市民素质和城市形象。

(四)关于法律责任。一是违反法律法规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罚。二是违反道路通行和登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处罚的违规行为增加了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三是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处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没有突破上位法规定的幅度。

六、《条例》保障措施和下一步打算

(一)经费和职责保障。《条例》明确了市和县、区政府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各自职责,为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持续加大宣传。通过印发宣传册、拍摄微视频、编发微博微信等方式,强化安全警示教育,提升群众安全意识,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传统媒体开展安全提醒、典型事故案例曝光、游走字幕、邀请记者随警作战等全方位开展新《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宣传,积极引导群众购买合标电动自行车。

(三)提请人大监督执行。提请人大2022年监督《淮北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执行情况,重点解决目前超标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源头管理问题;解决电动自行车上牌经费保障问题;解决各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管理电动自行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