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百姓生活,牵扯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突出,形势依然严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不仅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严重的是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尤其是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严重危害和影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目前我们食品监管涉及部门较多,存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监管漏洞。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数量严重不足,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和执法能力,与大量的监管工作不相适应。仅在批发环节进行检测,销售环节形同虚设使源。为此建议:
一要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和有关人员编制配置标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特别是基层)人员、编制、机构和经费保障,使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相适应。
二要理顺监管职责,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按照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原则,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监管职能。
三要完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完善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构和制度建设。推动大中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鲜食品超市和餐饮食堂建立内部检测制度,配备相应产品的检测设备,推广快速检测技术,督促企业开展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仓储等环节的检测工作。
四要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应急机制,指导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的救援组织工作。
五要建立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建立方便、畅通的举报渠道,广辟执法监督部门的信息来源。
六要适当提高有些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定刑(刑事立法中对特定犯罪规定的刑种及幅度),特别是要消除刑罚低于行政处罚的现象。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均要设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并要提高罚金刑的金额,最低不能低于《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罚款额度,以体现刑罚是维护食品安全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适当增加过失的食品安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