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研究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
(二)研究、拟订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与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初审市人民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事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
(四)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审议意见;
(五)提出与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的地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拟订和审议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作出草案说明或者提出审议报告;
(六)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七)提出与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的监督工作的建议,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工作;
(八)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与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与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对口联系部门和单位办理相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