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淮北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代表工作 / 议案建议

(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149号建议)关于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阅读次数:3000 作者: 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4-08
[字体:  ]

互联网的发展为餐饮业开辟了“线上”市场,网络餐饮外卖服务迎合了现代人高效、便捷的就餐需求,迅速影响和改变了越来越多人的生活习惯,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目前,我省县级以上城市都有数量不等的网络餐饮外卖商家,这些商家主要集中在美团外卖、饿了么等主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上,也有部分商家利用微信平台经营餐饮外卖。

随着订餐平台、外卖平台的兴起,很多家庭式作坊、卫生资质不达标的企业纷纷加入到平台进行餐品销售。虽然有些平台要求从业者上传相关证件,但套证、借证等现象屡见不鲜,相关部门对此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食品安全隐患大。

因此,建议:

一、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应适应新的市场规律,主动作为,不能因平台在网上,就对其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对新兴行业既要热情服务,又要依法监管。加强引导,明确网络餐饮的准入门槛标准,强化平台用户的实名认证和餐饮行业的准入条件,对第三方网上订餐平台提出硬性的许可要求,把监管责任落实到第三方订餐平台,督促其必须严格审查入网餐饮单位的准入资质,加强现场核查监管部门一旦发现问题,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或处以巨额罚款,或依法吊销许可证,并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让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最大限度地净化网络订餐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从事网上订餐的交易第三方平台进行实名备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对网络订餐平台及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及时摸清辖区网络订餐平台实体单位情况。通过与商务、市场监管、通信等多部门沟通,对辖区内从事网上订餐的交易第三方平台进行实名备案。

三、严格资格准入。对于证照不齐全,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其他不具备许可条件的商家,不得通过网络从事食品经营。此外,销售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冰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网络餐饮经营者应当对食品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储运措施,或委托具备相应储运能力的企业进行储运。网络订餐经营者应当将送餐人员健康状况、送餐必需的设施、设备报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四、利用大数据手段进行源头监管。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探索建立餐饮、食品行业大数据库,只有证照齐全、卫生条件达标的店铺才能进入大数据库,订餐、外卖平台不得直接让餐饮从业者在平台申请销售,而需由平台接入餐饮、食品行业大数据库,采用数据库中的企业进行推送。如此,一方面监管部门只需要对大数据库内的企业,订餐、外卖平台进行监管,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把“上门监管”变成企业主动“寻求监管”,还可以有效防范、控制餐饮、食品安全风险的发生,倒追发生食品安全风险的源头;另一方面平台和餐饮从业者只需专注做好餐品推送、餐品制作、餐饮卫生和后续服务工作,注重提升餐品品质和服务水平既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