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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集区人大常委会调研《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贯彻情况

阅读次数:1298 作者: 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发布时间: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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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杜集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由监察和司法工委成员、部分区十届人大代表组成的调研组,对《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参加调研。

调研组深入区政府有关部门、法检两院以及高岳街道、矿山集街道、朔里镇、石台镇的6个村(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召开了由“一府一委两院”、镇街道座谈会,围绕如何进一步做好当前我区的多元化解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提出了意见建议。

调研组认为,自2019年1月实施以来,区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条例》以及多元化解纠纷相关文件精神,把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内容来抓,坚持化解纠纷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化解纠纷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有效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初步形成。

调研组指出了我区在贯彻实施《条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宣传工作不深入。有些矛盾纠纷化解主体履职意识不强,主动性不够,缺乏责任担当,工作中存在着“踢皮球”现象。少数部门和单位对该部法规的宣传还不到位、不够深入,法规宣传的方式方法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二是监督管理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强化。多元化解纠纷工作责任制度与奖惩机制分散于各相关部门、单位,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作责任制度与奖惩机制;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尚未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三是联动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虽然大多都建立了多元化解纠纷体制机制,但各化解主体之间的工作衔接不够及时高效,规范分类和引导工作相对滞后,习惯于传统的单兵作战模式,各自为政,形成不了合力,联调互动的良性循环尚未形成。四是经费保障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存在经费匮乏问题。杜集区人民调解经费每年仅为5万元,人民调解员积极性、主动性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纠纷化解质量和社会效果不够理想。五是队伍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目前,乡村人民调解员多数为村乡干部兼任,因工作任务繁重,无暇顾及化解纠纷,进而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减少自身工作压力。还有部分人民调解员由乡贤、“五老”等人员组成,虽然个人品德较好、威望较高,但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比较缺乏,与新时期纠纷化解工作的要求存在着差距,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多元化解纠纷功能的发挥。

调研组建议:一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制定宣传规划,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进一步宣传《条例》精神内涵和重大意义,让人民群众更多了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知识,提升广大群众对多元化解纠纷的认识度、信任度,引导人民群众理性对待矛盾纠纷,依法选择调处方式。二是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制定和执行化解纠纷工作责任制度与奖惩机制,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凝聚化解纠纷工作力量;汇总、建立统一的多元化解纠纷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硬化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健全评价体系,切实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通过考核来推动化解纠纷工作。强化队伍管理,严格人员选任选聘,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培训。三是强化统筹协调。要深化诉调对接、检调对接、警民联调等衔接机制建设,推动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协作开展纠纷化解,构建专业化、一站式服务体系。实现治理资源由“单一分散”向“多元整合”转变。村(社区)要推进网格化管理服务,实现部门在一线联动、问题在一线处置、服务在一线开展,打通基层治理的神经末梢。四是强化经费保障。按照《条例》要求,对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专项列支工作经费,加大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公益性调解组织的补贴倾斜力度。五是加强队伍建设。要着力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注重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士担任。注重从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选聘基层人民调解员。注重选聘律师、医生、教师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等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段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