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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阅读次数:2027 作者: 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发布时间: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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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检察建议工作需要,检察机关有权依法调阅被监督单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被建议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检察建议书;应当将落实和反馈检察建议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12月8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该决定,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不断提升全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每年制发检察建议在200件以上,办理机关回复率、建议采纳率不断提升,但是仍然存在办理机关重视程度不够、回复积极性不高、调阅卷宗资料困难、纳入考核工作机制不顺等问题,制约了检察建议工作的开展,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支持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当地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审议通过该《决定》。

《决定》共14条,明确了检察建议的法律定位、作用、主要类型及制发原则,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察调查的配合义务,以及检察建议的办理回复、送达方式和抄送、通报范围等,强调了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监督。为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效力,《决定》还特别明确了多项硬性措施。

《决定》明确,检察机关根据检察建议工作需要,有权依法调阅被监督单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检察建议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典型、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建议书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

《决定》要求,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当针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并于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或者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检察机关,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决定》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落实和反馈检察建议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由同级检察机关提供被建议单位检察建议办理的相关情况。检察机关应当把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写入年度工作报告,或通过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建议工作,接受监督。《决定》还要求建立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对人大代表提出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见建议,符合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检察机关应当以检察建议形式办理。为加强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确保检察建议的落实。

市委常委会强调,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回复办理情况;检察机关要提高建议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并定期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市人大常委会要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推动问题改彻底、改到位,共同维护检察建议的权威性。要实行清单化、闭环式管理,提升办理质效,加强宣传引导,提升群众的知晓率和满意率,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参与、司法保障”的工作格局,为推动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