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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李加玉辞职请求的决定

阅读次数:22723 作者: 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发布时间: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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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7日 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职务变动,李加玉提出辞去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加玉辞去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报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