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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

阅读次数:5326 作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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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已经2023年6月28日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7月28日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8月8日

 

 

 

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

(2023年6月28日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产业促进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优化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建设、产业促进、服务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突出运河故里、山水生态、红色淮海等特色,建设区域性、复合型旅游目的地。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旅游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旅游市场为导向,以旅游资源为基础,以旅游产品为主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原则,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相符合,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中心湖带、临涣古镇、濉溪古城、工业遗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适宜整体保护和利用的旅游资源,统筹组织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所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优先保障旅游重点项目用地。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游客中心、休闲驿站等旅游基础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安全保障等便民惠民服务。

旅游集散地、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和旅游者相对集中的场所,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停车场、厕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医疗救治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交通线路,加快通景公路建设,合理布局旅游公交专线,构建方便快捷的旅游交通网络。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完善道路旅游交通标识系统。

 

第三章  产业促进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旅游发展的产业政策,引导、支持开发运河文化、山水生态、红色文化、工业遗址、乡村民俗等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大运河淮北段文化旅游资源,突出大运河文化旅游淮北特色,注重区域协同,推进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打造世界文化遗产金字招牌。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相山、龙脊山、泉山、南湖、朔西湖、乾隆湖等生态资源,发展具有本地特色的休闲、康养、度假旅游。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淮海战役总前委旧址、淮海战役双堆集烈士陵园、草庙华野指挥部旧址等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发展红色旅游。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废弃矿山、矿区闲置铁路、大唐电厂旧址、口子窖窖池群及酿酒作坊等工业旧址遗址,通过文化创意及休闲旅游项目建设,发展工业旅游。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榴园、南山等乡土文化内涵,利用田园风光、村落民宅、生态农业,创新开发农业观光、农耕体验、农事节庆等乡村旅游产品,发展乡村旅游。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文化旅游产业模式创新、业态创新、产品创新,推动文旅融合创新发展。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名人故居等历史文化资源发展旅游业。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机融入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具有淮北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推动图书馆、博物馆、历史档案馆、城市展示馆、名人纪念馆和科普场馆等公共场所增加旅游服务功能,打造主客共享的新型服务空间。

鼓励发展文化创意、影视演艺、广告会展和动漫游戏等数字创意产业,推动文化旅游演艺和节庆活动提质升级。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开展研学旅行活动。

鼓励和支持利用淮北历史文化、自然生态、风土民俗等开发研学旅游产品,建设研学旅游基地。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组织、餐饮行业组织深入挖掘本地传统餐饮文化,创意开发特色菜肴,建立特色餐饮品牌推荐名录,举办美食节庆活动,推动特色美食向标准化、品牌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各类餐饮业态融合发展,丰富美食文化内涵。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本地文化旅游资源进行文创设计,培育具有淮北特色的文创产品、非遗产品、特色工艺品和地理标志产品。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夜间经济,依托隋唐运河古镇、濉溪古城等文化旅游商业街区,培育“夜游、夜娱、夜食、夜购、夜读”等消费业态,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第二十一条  完善房车露营、铁路旅游、自驾车旅行等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开发体验性、互动性强的旅游项目,推动旅游产业创新发展。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旅游业发展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严格落实。

加大对旅游企业扶持力度,培育旅游知名品牌,支持旅游企业规模化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和改善对旅游企业的信贷服务。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旅游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投融资平台作用,推动重点景区、景点实施整体开发和集团化经营,提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集约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交通、旅游信息、旅游安全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旅游公共服务品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智慧旅游发展。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智慧文旅平台,向社会公布主要景区、线路、住宿、餐饮、交通、气象等服务信息。

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使用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通线上宣传、咨询、预订、支付和评价等功能,推广和销售旅游产品。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工作,建立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联动机制,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安全监督检查,保障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地区、淮海经济区、淮河生态经济带等区域内城市的旅游合作,加强区域性客源互送、宣传推广、信息共享、市场监管等合作,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2年10月)

 

 

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会议安排,现就《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我市文化底蕴深厚,旅游资源丰富。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努力将旅游业培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旅游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旅游竞争力、影响力和知名度不断提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市旅游业产业规模、旅游业态、市场环境和服务需求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旅游产业发展、服务保障以及市场规范与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旅游生活需要相比、与我市建设文化旅游强市目标要求相比、与周边旅游发达地区相比,淮北旅游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巩固提升近年来我市推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成果,破解当前淮北旅游发展的制约因素,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优化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市,有必要开展旅游促进方面立法,切实强化法治保障。

     (二)可行性。从立法实践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安徽省旅游条例》为我市制定《条例(草案)》提供了基本依据,宿迁市、连云港市、亳州市等地已经出台的旅游促进条例,为我市制定条例提供了有益的立法借鉴。从《条例(草案)》内容来看,《条例(草案)》紧密结合我市实际,聚焦当前淮北旅游发展的制约因素,重点对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服务保障、市场规范等方面作了规定,法律依据充分,条目清晰,相关主体责任明确,与宪法法律等上位法的规定不相抵触,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纳入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后,市文旅体局迅速启动立法相关工作,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了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起草小组在认真学习和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安徽省旅游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 加快旅游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借鉴宿迁、连云港、亳州等市制定旅游促进条例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条例(初稿)》。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县区政府、市直相关单位、旅游企业、专家学者等意见和建议,先后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经过6轮修改,最终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2022年9月2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和说明

    (一)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分为总则、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服务保障、市场规范、法律责任、附则共七个章节47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6条。围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组织保障、部门职责、行业自律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共6条。围绕规划编制、用地保障、资金支持、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三章 产业发展,共13条。围绕运河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研学旅游、美食旅游、夜间旅游以及旅游新兴业态等方面的产业政策作出规定。

    第四章 服务保障,共8条。围绕旅游交通、服务设施、标识系统、智慧旅游、旅游安全、宣传推广、区域合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 市场规范,共8条。围绕信用体系、旅游投诉、文明旅游、经营许可、优惠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 法律责任,共5条。对部分违反《条例(草案)》规定的行为,明确处罚规定。

    第章附则,共1条。对条例施行日期进行了规定。

    (二)特色内容说明。《条例(草案)》聚焦当前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制度性解决方案,进一步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优化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市。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突出规划引领。《条例(草案)》贯穿全域旅游发展理念,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旅游市场为导向,以旅游资源为基础,以旅游产品为主体,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同时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发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保障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需求。

     二是坚持文旅融合,促进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坚持“旅游+”“+旅游”发展模式,推动旅游全产业融合,制定有利于旅游发展的产业政策,打造一批高品质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丰富优质旅游产品供给,培育旅游品牌。《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运河文化、红色文化、山水生态、工业文明、乡村民俗等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等特色资源,发展生态旅游、红色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研学旅游等旅游业态。鼓励发展文化创意、影视演艺、广告会展和动漫游戏等数字创意产业。

     三是完善基础设施,强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立足淮北实际,对统筹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旅游集散和服务中心,完善旅游交通线路布局,打造旅游大数据平台等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加强与长三角地区、淮海经济区、淮河生态经济带等城市的旅游合作,共推旅游资源、共建特色线路、共享优惠政策,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规范市场秩序。《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旅游市场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机制,积极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健康的旅游市场环境。《条例(草案)》专门针对旅行社业务、线上旅游、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并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6月28日在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6月27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2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工委关于修改情况的汇报,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增加对旅游龙头企业培育和支持的相关内容。经研究,在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加大对旅游企业扶持力度,培育旅游知名品牌,支持旅游企业规模化发展。”

     二、有组成人员提出,条例通过后,要加大宣传和执行力度。我们在与市文旅体局共同研究时认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法规施行后,要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解读,强化协调配合,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法规得到全面准确实施。

同时,根据组成人员意见,还对个别文字、条序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鉴于上位法相关规定,部分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无法全部吸纳,也进行了解释,在此不再一一汇报。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草案)》经过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市实际,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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