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淮北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立法工作 / 立法动态

立法管好“备受关注”的电梯——《淮北市电梯安全条例》立法综述

阅读次数:11736 作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02-25
[字体:  ]

提到电梯,大家都很熟悉,商场、宾馆、住宅小区,很多地方都能见到,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近年来关于电梯伤人的报道屡屡公之于众,电梯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2018年10月26日,淮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淮北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予以批准。这是我市获得立法权后通过的第三部地方性法规。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倾听民意重民生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加快,电梯安装、使用数量迅猛增长。截至目前,我市共有各类在用电梯近5500台,且每年以10%的速度增长;在用电梯多为乘客电梯,主要集中在高层住宅小区和商场、宾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占总量的95%;其中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电梯为667台,占总量近13%。

然而,由于电梯安全管理缺乏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相关工作开展存在难题,导致具体工作中还存在着电梯维护保养不规范、更新改造资金筹集难、信息化管理程度低等诸多不足和问题,这给电梯的安全运行带来了隐患,电梯“困人”也时有发生。在市人大常委会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和走访调研期间,不断收到电梯立法建议,要求尽快出台法规,保障居民乘坐安全。市人大常委会随即进行专题立法论证,就开展电梯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2018年2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淮北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将制定《条例》列入实施类项目,由市质监局牵头起草;要求在总结我市电梯安全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严格依据上位法、充分学习先进经验,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明确电梯生产安装、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监督管理等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完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更好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此后,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立法协调会,倒排时间、压实责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参与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确保了电梯立法工作稳步推进。

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凝聚共识提质效

为使《条例》广泛凝聚共识,市人大常委会会同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深入单位、基层和群众,针对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广泛调研,开展了一系列的意见征集工作。

法工委加大对法规草案起草督促力度,提前参与法规草案的调查研究和修改工作,解决立法过程中的重大分歧;一审后,及时发布公告公布法规草案及修改稿,征求社会意见,并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分阶段、分层次召开了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镇街社区、“两代表一委员”、行政相对人和基层群众代表等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2018年8月10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晓光带领调研组来到相山区相南街道惠苑路社区开展大走访大调研,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社区居民对我市电梯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及时征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立法专家意见建议,对法规质量进行整体论证、把关。

《条例》从草案起草阶段,到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历时近一年,征集了各方面意见建议300余条,修改近20次,经过了充分讨论、凝聚了广泛共识,进一步深化了立法的民主过程。

紧盯关键、突出特色,围绕实际解难题

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这是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的原则。从《条例》起草初始,到历次座谈征求意见、基层走访调研,再到修改论证、具体审议,始终注重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对社会群众普遍关注的电梯维修资金难、日常管理松等,都结合本市实际,在立法中作出了回应,不但解决了问题,还彰显了特色。

一是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安全至上的理念。《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采购电梯要满足消防、急救等要求,选配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建立应急救援服务平台,电梯出现故障或者事故后,救援人员市区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一小时抵达现场,更好地保护乘客安全。二是严格监督,加强电梯生产、使用、维保、检验检测管理。《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非电梯故障等安全原因,住宅电梯不得长期无故停用;监管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对电梯生产、维保等情况实施抽查,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三是注重创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条例》规定,公共聚集场所和新建住宅小区电梯,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电梯维保单位采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技术,对维保实施监控,并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提高监督管理实效。四是强化保障,明确相关资金筹集渠道。《条例》规定,使用单位承担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一般修理等费用;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所需资金,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筹集和使用办法。

《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组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强化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扩大贯彻实施的社会影响;强化对《条例》实施的协调配合,形成推进贯彻实施的工作合力;强化对《条例》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吴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