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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75号建议)关于严把维修资金、物业用房关口 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建议

阅读次数:2477 作者: 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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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建相应比例的物业用房,满足小区使用功能。同时,还要足额缴纳维修资金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业务。

为维护广大业主的权利,消除信访隐患,建议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对维修资金和物业用房予以审核把关,确保维修资金足额收取,物业用房按规定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