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
(三)审议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四)参与审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城市维护费计划执行情况和城市维护费计划安排情况,并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矿产资源等工作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五)监督检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并提出报告;
(六)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和问题,可以进行视察、检查、调查,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对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七)调查研究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八)督促检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市人大常委会交付有关机关办理的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提出办理的要求和意见;
(九)督促检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并提出报告;
(十)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对同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和安徽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对同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和安徽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十一)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交付的工作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对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负责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上报;
(十二) 受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事项。对重大问题或重大案件,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办理意见,由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作出决定;
(十三) 建立与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室)、本级政府对口部门的联系制度,加强相互间的工作联系;
委员会要经常联系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他们对本级国家机关、本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查和检查等工作;
(十四)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向常委会提出下年度工作安排;
(十五)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