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受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的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的工作范围:联系、研究和办理人大工作中有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生、体育、质监、食品药品监督、地方志、档案、职教、红十字、文联、科协、社科联、食品行业协会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立法程序,参与有关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审查和修改工作;
(二)向主任会议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教科文卫工作方面的建议。
(三)对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教科文卫工作的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为常委会审议议案作准备。
(四)配合有关办事机构,审查同教科文卫工作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市辖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五)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同教科文卫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六)对上级人大下发征求意见的有关教科文卫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七)对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同教科文卫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八)对属于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的建议,并积极组织或参与常委会安排的执法检查工作。
(九)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主任、分管主任交办的事项,协助处理有关教科文卫工作的来信来访。
(十)对联系单位向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或汇报进行调研和初审。听取联系单位的工作汇报并提出建议。
(十一)根据常委会的部署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组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代表进行专题视察或考察。
(十二)配合机关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
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委员会的重大问题。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委员会会议研究下列事项:
(一)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建议;
(二)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半)年度工作总结;
(三)有关教科文卫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其他需要委员会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第八条 委员会应围绕工作职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每月工作安排,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报告。
第九条 委员会应加强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外地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联系与交流,不断规范和完善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应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开展教科文卫工作中有关重大改革问题的研究;注重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方面的立法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