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明确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职责,规范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二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议案;对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立法、监督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代表议案,并提出报告;
(二)拟定和审议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其他议案;
(三)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和实际需要,对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四)受常委会委托,就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议题,组织视察或专题调研,并提出报告;
(五)围绕常委会监督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与社会建设工作相关的调查研究;
(六)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意见,发挥代表作用。积极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建议;
(七)配合上级人大常委会完成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社会建设委员会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集意见工作;
(八)加强与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和外地市人大有关委员会的沟通交流;加强与对口联系部门、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的联系;
(九)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时候,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一)委员会全体会议出席人数应当超过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通过委员会办事机构向主任委员请假。
(二)委员会作出决定和表决事项,须经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方式由专门委员会会议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三)根据会议内容,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邀请有关市人大代表、有关方面负责人、有关专家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四)因时间紧急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可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决定有关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征求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意见。
第六条 委员会可以以本委员会名义向有关部门印发通知和信函,视察、检查、调研方案和报告,意见和建议,信息资料,工作计划、安排等文件。文件由主任委员签发。
第七条 委员会建立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负责处理委员会的具体日常工作。
(一)研究讨论本委员会的各类事项;
(二)研究确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日程;
(三)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