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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27号建议)关于健全反窃电机制的建议

阅读次数:3406 作者: 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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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及内容

窃电是盗窃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窃电不仅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更会严重干扰供用电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同时,也是对诚信社会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严重破坏。

根据淮北供电公司掌握的情况,我市历年来各类盗窃电能情况恶劣,国有企业利益损失严重。我市重要用电客户和居民用电均为10kV及以下用电。以2017年为例:我公司10kV及以下线路设备,供电量294780.95万kWh,线损率6.86%,损失电量16802.13万kWh,依据现场检查情况及技术分析,估算窃电损失电量应在3000万kWh以上,损失1500万元以上。

三、问题分析

1.窃电查处责任主体落实不到位。按照《电力法》的规定,查处窃电行为的第一主体是电力管理部门,虽然电力主管部门成立了供电企业参与的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办公室,但受制于人员、编制和人员执法的有效性等问题,实际无法独立开展窃电查处工作,只能协调处置供电企业无法处理的窃电案件,供电企业查处窃电取证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社会的认可。

2.窃电查处困难多一是供电企业作为与用户平等的法律主体,无执法权,由于高压计量装置多安装于用户产权范围内,供电企业查电人员需经过多重关卡才能进入,窃电第一现场极易被破坏。如以盗电器窃电,不需要物理连接,仅通过高频信号即可干扰电能表的正常计量。二是供电企业人员现场发现窃电嫌疑行为时,有权现场取证,用于民事纠纷,但窃电作为犯罪行为,行政或刑事追究程序是必不可少的,供电企业的取证效力有待加强。三是电能具有供用同步的特性,窃电量认定涉及窃电时间内的用电负荷、窃电时长、计量偏差、产品单耗和产量等多方面因素,在刑事诉讼审理时,需要调取大量旁证材料,才能形成相对准确的证据链,这需要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目前实践中难以有效实施。

3.窃电违法成本低廉。鉴于上述原因,目前,窃电多以供电企业与用户的民事和解(追补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方式处理,极少启动行政处罚或刑事司法程序,客观导致用户形成“窃电非罪”的思想,进而阻扰、干扰供电企业的检查取证,甚至继续窃电,与供电企业“拉锯战”,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等社会资源。

四、有关建议

1.完善地方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电力主管部门查处窃电工作职责,落实人员编制,在市县两级建立政府主导的专业电能保护队伍,确定更符合实际的窃电量认定规则,合理划分民事追责、行政处罚、刑事判罚界面,明确移交程序,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罚、有罪必究。

2.建立用电信用评价体系。结合“信用体系”建设,由电力主管部门牵头,将用电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畴,明确失信惩戒机制,同时,依据《合同法》第119条第二款“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将高压计量装置外迁及费用承担作为撤销失信行为登记的必要条件,增大窃电违法成本。

3.建立打击窃电常态机制。电力主管部门牵头,公安、法院、检察院、供电企业、质量监督等相关单位共同参加,建立打击窃电联席会商机制,公开窃电举报方式,研究窃电举报奖励和兑现办法,将打击窃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打击窃电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