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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52号建议)关于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议

阅读次数:3952 作者: 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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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山经济开发区成立于2009年,现下有四个社区,但近年来随着市区经济发展,规划建设西部凤凰新城,大部分土地被征收,对农民来说,土地是唯一的生活来源核心经济保障,农民所居住的辖区被纳入城镇规划区“被迫成为城市居民”,但享受不到城镇居民所对应的社会保障等各种福利待遇。建议政府该考虑失地农民的何去何从。

一是对征地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下,55周岁(女50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补助制度。有一些中、老年农民随着年龄的增加,劳动能力不断下降,其收入来源或收入明显减少,明显地表现为消费远远大于收入。根据失地农民的不同年龄分别实施不同的办法.    

二是对失地农民在面临养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困难时,能够得到最基本的帮助,真正能享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救济、失地有保障的待遇。对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可以参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做法,由本人申请后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

三是对于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劳动力再就业,使失地农民掌握新的劳动技能,增加就业机会,加快就业进程。当这部分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后,应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项目,凭借失地农民身份证明,享受一定的养老保险缴费的优惠待遇。同时也应特别注意农村低保人员失地后的养老保险安排,对于失地低保人员,社会保障部门应不分年龄差别,对其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